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19-00320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19〕87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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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 |
吴利政办发〔2019〕87号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有序发展,现将《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实施方案
为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保障设施农业用地需求,加强土地规范管理和使用,根据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现代立体蔬菜种植、智能花卉培育等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化枸杞、葡萄、蔬菜、药材种植等配套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区的新增耕地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国(省)道两侧50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等相关设施。
二、用地规模
1.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食用菌生产、现代立体蔬菜种植、智能花卉培育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养殖牛、羊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规模化其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比例控制在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5亩;规模化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10亩。
2.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配套设施用地的,按以下标准控制配套设施用地:粮食种植面积低于200亩的,不得申请配套设施用地;粮食种植面积200-10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3%以内;粮食种植面积超过1000亩的,按照种植面积每增加100亩配套设施增加0.3%且最多不超过10亩。
从事规模化枸杞、葡萄、药材、蔬菜等其他规模化种植的,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可参照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比例予以安排。
农业生产中因节水灌溉需修建蓄水池(小于10万立方),按农用地对待,以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蓄水池建设应合理布局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论证同意,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用地期限
通过审核的设施农业备案最长期限为5年,凡期限届满或中途需改变经营主体、用途、扩大规模、转让(转租)的,必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长效机制,切实保障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特成立利通区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组 长:赵彦林: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马长军 区政府副区长
杨有凯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 张庆华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宏德 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局长
杨汉清 区水务局局长
卢耀伏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占军 区综合执法局局长
周立峰 金积镇人民政府镇长
赵小林 高闸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志武 金银滩镇人民政府镇长
马建云 扁担沟镇人民政府镇长
闵国胜 古城镇人民政府镇长
吴建林 上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郝学忠 东塔寺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学军 板桥乡人民政府乡长
马忠国 马莲渠乡人民政府乡长
尤 韬 郭家桥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召集有关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各类设施农用地需备案的项目进行审核并以组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予以备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张庆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类用地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领导小组会议筹备等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设施农用地选址、面积、复垦协议及是否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内容,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工作。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设施农业项目设立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否合法。
3.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负责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施农业备案项目协助办理环境评价手续。
4.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地用地行为,并对违法违规建筑物拆除。
5.区水务局:负责对各类设施农业用地占用山洪沟道、排洪干沟,山洪沟道用地红线距离、防洪影响评价分析等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设施农用地备案资料的初步核查和报备、建设方案的初步审查、下发《设施农用地批准书》;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参照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有关技术标准组织设施建设放样和验收;按照建(构)筑物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建(构)筑物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同时注重建(构)筑物风格上的协调统一;积极采取耕作层保护措施,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以及土地利用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施农业用地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职责、抓好落实,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切实加强对审批工作的领导,要抽调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骨干力量,按要求开展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做好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工作是保障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主动工作、全力推进,确保审批工作如期完成。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措施,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按规程开展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工作顺利推进。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肃追责。
六、本实施方案如有未尽事宜,参照(宁国土资发〔2017〕79号执行。
附件:1.设施农用地分类表
2.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3.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流程
附件1
设施农用地分类表 | ||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生产设施用地 | ·工厂化作物栽培(含现代立体蔬菜种植)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
2 | 附属设施用地 |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 |
3 | 配套设施用地 | ·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规模化枸杞种植、规模化葡萄种植、规模化蔬菜种植等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烘干设施用地、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小型冷库、分拣包装、小型加压泵站(房)等用地。 |
附件2
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清单
1.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
2.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或企业营业执照(农场确认书)
3.设施建设方案
4.设施农用地项目论证意见
5.设施农业用地协议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使用统一文本)
7.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设施农业项目)
8.设施农用地占用基本农田论证意见
9.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10.土地复垦承诺书
11.设施农用地使用公告(包括图片资料)
12.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西安1980坐标系)(纸质和电子,1:1000,西安1980坐标系)
13.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纸质和电子,1:500)
14.项目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纸质,1:5000)
15.项目用地现状图(纸质,1:5000)
注: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乡、镇主管单位公章,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以及签注人姓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