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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政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7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一般性事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经过初审的重大事项,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单位:                                       

拟主动公

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

   


保密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拟采取的

公开形式

   区内外相关网站( )门户网站( )区委政府信息( )

报刊( )广播( )电视( )其他( ) (选定)

               承办人:                 公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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