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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资料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20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为切实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资料档案室,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形式、主题内容、文件序号、公开范围、审核意见等具体要求,做到清晰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是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的所有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时间、形式上相一致,并将相应的文件、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登记应做到固定公开和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随时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做到一事一记。

第七条 实行预公开的内容,在登记时应当标明公开时限,征求意见的形式及范围,为正式公开打好基础。

第八条 意见建议登记要明确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等内容,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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