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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19-00395 文号 吴利党办发〔2019〕41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利通区委和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是利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利通区林业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章、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吴忠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战略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拟订利通区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标准、制度体系。贯彻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修订并实施利通区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等。协助吴忠市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相关工作。

(五)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落实利通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六)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七)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八)组织实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及人才队伍建设,配合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

(十一)协助相关部门查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

(十二)组织实施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负责实施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工程建设、林业技术推广、有害生物预测预报及防治检疫和营造林绿化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防治、陆生野生动植物和各类自然保护地等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国有林场。组织实施全民义务植树和古树名木保护等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岗位)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单位的党务、政务工作和拟订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承担与上级部门和其它单位之间事务的协调与对接;负责重大会议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会务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干部职工的考核及测评;负责或牵头开展创城、民族团结、信访接待、普法、综治、安全生产、政务公开、人事统计、机关公共耗能、档案管理、环境卫生、值班安排等工作;扶贫帮困、社区共建、信访、机关效能建设和工青妇工作;负责公文传输、文件收发、督办、文秘、发文核稿、文印、党政印章和介绍信管理、新闻宣传、信息、保密、办公用品采购、办公设备和网络维修维护、网站的信息上传及维护等日常工作;认真做好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年检、年审、年终决算、经费收支核算等相关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调查监测室。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利通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利通区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管;协助市局开展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承担地方测量标志保护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辖区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及种苗、林产品检疫工作;签发调运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签发省内外调运检疫证书;对危险性森林和草原病虫进行调查,编制当地检疫对象分布资料,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控制工作;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的保护与监测;负责自然资源统计工作;负责林地、草原、湿地违法图班调查、制止、案件移交;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综合法规室。负责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承担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自然资源重大问题研究调查,承担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承担自然资源管理方面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和清理工作;承担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等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和案件审核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承担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和国家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实施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点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等,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并审查实施;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组织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耕地保护室。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协助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农业开发用地申报、设施农用地备案、临时用地管理等工作;负责耕地的日常巡查,违法占用耕地的调查、制止、案件移交;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林草湿地生态修复室。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吴忠市森林、草原和湿地有关政策;负责编制利通区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规划,组织拟订年度计划、重大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退耕(牧)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建设、荒漠化防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等营造林绿化工作;负责实施林业草原和湿地科技推广等工作;组织实施义务植树,承担利通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收集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信息。建立林业、草原和湿地生态建设档案;负责经济林产业发展,编制利通区经济林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指导企业农户做好经济林种植工作;开展林业新技术的试验及推广,并做好林业产业技术培训及技术服务;负责林业项目的审核、审计、备案、招投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河湖修复与湖长制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种苗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自然资源管理站。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生态修复和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承担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公益林管护、天然林保护、森林抚育等工作;负责林地、湿地、林木以及草原的日常管护及巡查工作;负责禁牧封育、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乡镇自然资源站的管理;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七)土地征收站。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级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承办利通区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工作,指导、监察检查乡镇征地和征收工作;负责征地告知、公告工作,协助乡镇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报批材料的上报;协助有关部门对利通区土地征收发生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受理征收集体土地信访事项;完成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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