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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通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19-00383 文号 吴利党办发〔2019〕38号 生成日期 2019-03-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党委、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利通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利通区委和政府批准同意,现予印发。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0


利通区司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101号)和《吴忠市委办公室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利通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利通区司法局为利通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利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利通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司法局,接受利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利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利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利通区委依法治区办工作室,负责处理利通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

第四条 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各部门报送区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承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在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承办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发布前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利通区政府对外合同、框架协议的审查等法律事务。负责利通区政府公职律师管理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初审、培训、考试及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

(五)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负责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培训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负责指导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聘用、管理、考核等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培训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全区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做好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九)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完成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利通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岗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文稿、会务、保密、财务、档案、统计、信息、宣传、人事、教育培训、政务公开、信访、技术网络、后勤保障等日常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重点工作的协调督办。负责人大议案建议、政协提案督办工作。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应急、维稳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法制室。承办相关方面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征求意见和后评估工作。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负责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初审及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承办相关方面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措施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区政府对外合同、框架协议的审查等法律事务。

(三)基层工作管理室。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专业(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基层司法所建设和负责人民调解工作。负责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业务指导、等级评定、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规范人民调解案卷制作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调解案卷评审工作。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任。

(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负责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受理、审查、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政府法律顾问聘用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协助管理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公证工作。指导、协调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联系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协助调查、处理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违法行为。

(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室。负责编制全区法治宣传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对全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做好法治宣传骨干的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学法用法培训、考试、考核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承担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六)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室。负责指导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以及帮扶工作,负责指导和管理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组织实施对罪犯以及拟被告人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工作,社区矫正人员的刑罚执行工作。组织基层组织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法治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承担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依法治区办工作室。负责处理区委依法治区办日常事务工作。贯彻落实区委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的决策,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指导全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负责利通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

第六条  利通区司法局核定政法专项编制52名。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利通区司法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根据地域管理和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特点,设置12个副科级派出司法所:金积司法所、高闸司法所、金银滩司法所、扁担沟司法所、古城司法所、上桥司法所、胜利司法所、金星司法所、东塔寺司法所、板桥司法所、马莲渠司法所、郭家桥司法所。

司法所实行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体制,主要职责是: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民间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协助乡镇开展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完成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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