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302013/2026-00015 | 文号 | 吴利政规发〔2026〕3号 | 生成日期 | 2026-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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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
各涉农乡镇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吴忠市利通区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2026年第8次(总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新能源项目用地租赁费标准》的通知
近年来,利通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公益工程等项目落地需求日益迫切,随着新能源产业不断发展,用地需求规模逐年增加,为保障各类新能源产业项目有足够的用地空间,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新能源产业的用地行为。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新能源产业用地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利通区辖区内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电池组件、阵列、箱变及场内道路(含路基宽度不得超过8米)用地以及风力发电项目风机基站用地。
二、租赁费标准
自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起光伏项目用地租赁费按640元/亩1年执行;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费按风机正投影面积(πR2)×0.0015×640元/亩1年执行(其中R为风机扇叶半径,单位为米)。如国家、自治区有新的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执行。
三、租赁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的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租赁期限按20年执行。
四、租赁费支付方式和期限
本通知印发施行之日后,利通区辖区内新能源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用地租赁企业应当与涉及占用土地的乡镇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的用地租赁费和付费期限支付至利通区财政收款账户。
五、其他要求
(一)用地租赁费不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缴纳的税收、使用国有草原补偿费及植被恢复保证金等费用。
(二)本通知自2026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