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2/2026-00026 文号 吴利政规发〔2026〕2 号 生成日期 2026-05-09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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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和《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吴政规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通过项目实施促进工农互补、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结合财政收支状况,避免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严禁建设政绩工程”“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半拉子工程,严禁违规建设楼堂馆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依法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项目实施、质量安全、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固定资产入账及竣工资料归档、移交管护等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法履行政府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区财政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区审计局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七条 政府投资决策主要包括项目决策和事项决策两部分,项目决策内容主要决定项目是否实施,事项决策内容主要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及调整。按投资规模进行分类,分别为:

重大事项:区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总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新增及调整。

重大项目:由区本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总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已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可直接由审批部门按程序进行审批。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或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项目单位提出立项审批需求,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会同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开展咨询评估,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并提出是否实施的意见建议。项目单位依据意见,按照程序分别提交区人民政府专题会、常务会及区委常委会研究审议。

总投资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总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审批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会议研究通过后,项目单位分步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由审批部门组织专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及涉及乡镇开展项目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核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等,按最终审定后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总投资15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第十三条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办理规划选址的,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总投资不足1500万元的项目)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划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会议决定,申请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应纳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本年度区本级计划实施的新建、续建政府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区本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梳理,形成该领域年度计划,报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区发展和改革局征求财政及其他审批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分别提交区人民政府、区委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印发。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季度进行动态调整,由需调整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经批复,即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控制的依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批准的概算投资不得突破。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编制等工作,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使用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准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无法在原批准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申请调整概算。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应在原批准概算内调剂解决,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控重大设计变更,实施重大设计变更前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批准的资金来源确保落实到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要求或违规接受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和支出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进度、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需要等,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资金闲置沉淀、挤占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绿化、生态修复等项目苗木养护期满后),项目单位应在6个月内报请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审批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土地、规划、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资料、环保等已根据行业相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

(四)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或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中央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步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十九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全流程监督管理。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超期未报请竣工验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若核查发现存在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问题,按程序移送纪委监委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三条国家和自治区对政府投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66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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