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 知
| 索引号 | 640302004/2026-00002 | 文号 | 吴利政发〔2025〕29号 | 生成日期 | 2025-09-17 |
|---|---|---|---|---|---|
|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区直有关部门、驻利各相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25〕19号)和《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通知》(吴政发〔2025〕22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
普查对象是在利通区辖区内的相关个人和单位,包括:农村住户(含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二、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利通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普查工作完成后自动撤销),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普查工作,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涉及普查经费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宣传动员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和协调;遥感测量方面事项由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负责和协调;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事项,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和协调。其他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组织普查对象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严格普查要求。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涉及范围广、调查对象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方案要求,坚持把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加强普查指导培训,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流程,强化数据质量核查,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县乡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优化方式,创新手段。要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服务平台等的宣传作用,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保障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区财政局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附件:利通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利通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名单
组 长: 马铁斌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 郭 樑 国家统计局吴忠调查队党组成员、副队长
乔 喜 区委常委、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 马国兵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杜小峡 区统计局局长
田学福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张玉兵 区发展和改革委局副局长
王 玲 区财政局副局长
武丽莉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 雪 区委网信办副主任
马 芳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王少忠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副局长
金晓萍 区民政局副局长
马子茜 区司法局副局长
马灵燕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桂进才 区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杨自健 区水务局副局长
马志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副局长
哈 燕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副局长
吴 颖 区统计普查中心主任
丁晓琳 金积镇副镇长
杨志瑞 金银滩镇副镇长
马治虎 高闸镇副镇长
马 伟 扁担沟镇副镇长
马云涛 上桥镇武装部长
黑岳峰 古城镇副镇长
洪雪雯 金星镇副镇长
杨 文 胜利镇武装部长
李娟雄 东塔寺乡副乡长
马云刚 板桥乡副乡长
金存军 马莲渠乡副乡长
陈建建 郭家桥乡副乡长
杨常新 农业科技园区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区统计局局长杜小峡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工作变动的,由接替工作分工的同志承担相应职责,不再另行发文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