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等“1+4”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00014349640302014/2025-00018 | 文号 | 吴利党办综〔2025〕33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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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区委各部位、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补偿方案》《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房屋建设方案》《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房屋分配方案》《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经营性危房共商共建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办公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28日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吴忠市要求,力争在 2027 年 6 月底前,消除利通区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危房隐患,为落实各方责任、推进工作开展,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改造方面
1. 开展摸底调查。组织专业力量,对利通区城镇危房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详细掌握危房的位置、面积、结构、产权、使用状况等信息,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准确认定危房等级。对鉴定为C、D级的城镇危房分别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危房信息。
2. 实施加固维修。对具备加固维修价值且已纳入城镇危房加固改造计划的C级危险住宅有计划的进行加固维修。
3. 全面更新改造。对纳入更新改造计划,不具备加固维修价值的C、D级危险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危旧房及零星危险房屋,可采取原址回迁、异地置换、共商共建等方式进行更新改造。
(1)原址回迁。对具备原址重建条件的危险住宅,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前提下,采取资源整合方式拆除重建。拆除的危险旧房以重置评估价格为准,按照等价置换原则进行原址回迁。实际安置价值超过原危险住宅重置评估价格的部分,由危险住宅产权人自行承担。
(2)异地置换。对于因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等原因无法在原址重建或原址回迁无法满足安置C、D级危险住宅的,以重置评估价格为准,按照等价置换原则进行异地置换。实际安置价值超过原危险房屋重置评估价格的部分,由危险住宅产权人自行承担。
(3)共商共建。对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集中经营性危房,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原则允许产权人与社会资本采取共商共建的方式,按基本建设程序拆除重建或改造。
4. 坚持过程民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房屋更新改造,做好改造前的告知、意见征求、评估等工作,保障产权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与产权人的沟通协商,稳妥解决群众诉求,积极化解矛盾纠纷,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二)建设方面
1. 科学规划设计。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结合危房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注重优化空间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确保消除住房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产权人原危险住宅的面积和安置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户型,提升居住品质。
2. 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五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3. 配套设施建设。同步推进危房改造项目必要的水暖电路气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
(三)安置方面
1. 拟在仪苑小区、金星楼片区、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区片区和沐春园片区新建5个回迁小区,作为原址回迁和异地置换的房源。
2.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依据《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项目补偿方案》和双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制定城镇危房更新安置分配方案。遵照安置方案和协议签订顺序,将产权人安置在指定的小区楼栋内。
3. 产权人回迁安置后按程序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新房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
(四)资金保障方面
1. 资金筹集。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城市危旧房更新改造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整合各类相关资金,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2.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及自治区相关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项目主管部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规范资金审批和拨付程序,防止资金截留、挪用、浪费等现象发生。审计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3. 资金平衡分析。加强对城镇危房更新改造项目的资金平衡分析,合理确定项目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综合平衡。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成立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各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申报、过程监管、审查验收、服务保障等工作,定期召开调度会议,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的各类问题,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一)市直相关部门职责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计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备案、竣工验收、普通商品房建设成本审核确认,协调供水、供暖、供气相关费用的减免,做好公租房住户的搬离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项目规划条件核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土地成本测算、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3.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配合利通区人民政府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等工作。
(二)利通区相关部门职责
1.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申报中央、自治区各类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做好项目资金平衡分析等工作;统筹协调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做好更新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房屋安置结算,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保障,协调解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项目审批,以及超长期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及地方政府专项债申报等工作。
3.区财政局:配合区住建和交通局做好项目资金平衡分析,以及中央、自治区各类专项补助资金、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做好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资金监管,开设专户,收取群众补缴款及“房改”资金并开具收据,指导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4.区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5.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过程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
6.区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支持、网络安全保障、舆情管理等工作。
7.区司法局:负责邀请法律顾问,对新制定的各类政策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意见,向产权人提供法律援助。
8.公安局利通分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违反治安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9.区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做好信访群众政策解读和情绪安抚工作。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负责协助商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或迁移手续;配合做好商户停业损失的调查。
11.区税务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及更新改造后的不动产登记税费政策;配合做好商户停业损失的调查。
12.区自然资源局:协调市自然资源局做好项目规划条件核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手续办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13.胜利镇、金星镇:履行属地职责,成立镇级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危房的调查摸底、搬迁动员、房屋分配、处理更新改造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至所有房屋分配结算结束止。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补偿方案
为推进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依据《吴忠市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吴政办规发〔2025〕1号),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宁夏、吴忠市相关实施办法、暂行办法、补偿标准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利通区实际,特制定补偿方案。
一、项目实施主体
(一)实施部门: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吴忠市利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人民政府
吴忠市利通区胜利镇人民政府
二、更新改造范围和期限
(一)更新改造范围。仪苑小区4#、8-12#、16#、23#楼,金星1-4#楼,种子公司家属院1-2#楼,步行街1、2#楼,民生旧2#楼,开元红楼、秦汉渠家属院小二楼,民生大同楼,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危旧房及零星危险房屋。
(二)更新改造期限。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三、房屋权属、面积及用途认定
更新改造范围内,产权人的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合法建设批件(规划等)为准;没有房产证的参照同单元、同户型有证房屋计算建筑面积。整栋楼房没有房产证的,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整栋楼进行测绘,确认房屋建筑面积。
(一)更新房屋已登记的,按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确认。权属证书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记载为准;已改变用途的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为依据。
(二)房屋来源为房改房,未参加第二次房改的房屋(持有共有产权证、购房款收据和保证金收据等),参照吴忠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8次常务会议纪要,按照540元/㎡的成本价进行房改。对原单位因改制等原因合并、撤销、调整、注销的,按照540元/㎡的成本价将购房款上交利通区财政专户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对仅持有水电暖等票据,产权不清的,由属地乡镇(社区)负责,区住建和交通局协调市住建局确认房屋产权信息并发布公示公告。公示期内无争议的房屋依法予以认定,有争议的房屋须待争议解决后再予认定。
(三)房屋来源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的产权人确认。
(四)原房屋产权人死亡,且公证部门出具过继承公证文书的,按公证文书确认。
(五)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现居住人提供相关手续,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后,由房屋更新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具体认定程序为:
1. 审核房屋现居住人提供的相关手续,重点审核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主要核对购房合同,查看合同签订的时间、双方当事人信息、房屋详情描述等要件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有无伪造、篡改痕迹等。
2. 审核现居住人提供的其它辅助证明产权材料等,重点包括付款凭证、物业缴费记录、水电费缴费清单等,依法判断其与房屋的关联性。
3. 对产权关系不明晰的房屋在更新片区内及相关媒体平台发布房屋产权认定公告,告知公众房屋正在进行产权认定,有异议的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部门依法提出,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
4. 对于收到的异议,由项目实施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需重新审查产权认定情况;若异议不成立,需向异议人说明理由。
5. 项目实施部门会同所在乡镇(社区),向房屋现居住人说明产权核查情况,符合条件的由房屋现居住人自行办理公证手续,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
6. 对更新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用途不清或改变用途等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参照《吴忠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吴政发〔2012〕7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人安置方式为房屋安置,采取原址回迁、异地置换、共商共建,均采用重置评估价格进行计算并以货币形式体现,不同楼层价格参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忠市区回购商品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施细则》的通知(吴政办发〔2015〕132号)规定的楼层系数予以确认后,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原房产总价值包括重置评估价格和补偿。
(一)原址回迁。仪苑小区4#、8-12#、16#、23#楼,金星1-4#楼,种子公司家属院1-2#楼进行原址回迁。原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在原房产重置评估价格基础上增加10%的补偿。
(二)异地置换。对不具备原址新建住宅楼条件的步行街1、2#楼,民生旧2#楼,民生大同楼,开元红楼,秦汉渠家属院小二楼,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危旧房以及零星危险房屋,仪苑小区,金星楼片区不能满足原址回迁的部分产权人安置在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片区和沐春园片区内。产权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并腾退房屋的,在原房产重置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5%的补偿。
(三)共商共建。对符合规划用地条件的集中经营性危房,在符合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与社会资本共商共建,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改造。
原房产总价值和新建楼房价值实行同价值货币结算,坚持多退少补的原则。新建楼房价值超出原房产价值的部分,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在原房产建筑面积内的新建楼房单价参照普通商品房建筑成本+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16〕504 号))计算。
原房屋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建筑面积抵顶新建楼房同等面积土地出让金,选择楼房面积超出原房产建筑面积部分按回迁片区建设成本(建筑成本+土地出让金+附属工程成本+待摊资金+税金)进行计算,正常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原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性质为划拨),选择楼房面积超出原房产建筑面积部分按回迁片区建设成本(建筑成本+附属工程成本+待摊资金+税金)进行计算,产权人入住新楼后,原土地性质维持不变,若产权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则按新楼房建筑面积缴纳土地出让金至利通区政府指定账户。
土地成本由吴忠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核确认,新建楼房建设成本由吴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确认。
五、搬迁费和过渡费
(一)过渡费。自双方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起,到选择原址回迁、异地置换的产权人收到回迁房分配次月止,按产权人在册户籍人口,参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计算过渡费,对已享受政府临时过渡用房的不予发放过渡费。
(二)搬迁费。对签订《城镇危房安置补偿协议》的产权人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参照2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对已享受过危房搬迁费的产权人,参照1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搬迁费补助。
六、补助
(一)困难补助及其它补助。产权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给予2000元补助;残疾人家庭(二代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伤残军人家庭按人给予3000元补助。
(二)装修补助。房屋装修补偿由双方协商,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三)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助。因危房更新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结合产权人商业用房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遵循产权人承担、政府补贴的原则,经工作专班会商研究决定后给予适当补偿。
七、其它奖励
按照更新片区,凡在实施之日起20日内完成签约并腾退房屋的产权人,每户给予奖励8000元;20日后不超过30日的产权人,每户给予奖励5000元;30日后并在约定期限内签约的产权人,每户给予奖励2000元。分片区设立若干优先选房名额。
八、安全责任
(一)产权人不得私自将房屋的公共设施随意拆除,包括门窗、暖气片、上下水管道等设施,否则从装修补助中扣减,如引发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产权人承担。
(二)产权人在室内家用物品(非公共设施)搬迁完毕后,要及时到所属片区工作组办理登记手续,排定名次。
(三)其他未尽事宜,由更新项目实施单位与产权人进行协商,以最终商议结果为准。
九、更新项目补偿决定
凡在更新范围内的产权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报请利通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产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更新项目实施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产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于项目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产权人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暖气等迁移、转户、销户等手续,由产权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暖等相关费用。
(二)产权人承担办理新房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
(三)本方案中的“户”以房屋产权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或者经核查、认定出具的产权认定书为准。
(四)在签订《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时,产权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资料,并提交原权属登记证书注销申请书和委托书。
(五)被更新的直管公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承租户,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单位自行利用其他自有房屋另行配租。
(六)被更新范围内属于集体土地的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吴政发〔2022〕51号)和《吴忠市城市规划控制区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吴政发〔2003〕5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七)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一般由工作专班集体研究确定,涉及重大事项,报请领导小组或利通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房屋建设方案
为扎实推进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扎实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内容与方式
(一)建设内容。计划新建5个住宅片区,分别为仪苑片区、金星楼片区、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片区和沐春园片区。新建住宅楼12栋,商业1栋,配套服务用房3栋,住宅681套,总建筑面积76550㎡。
1.仪苑小区片区:计划建成2栋住宅楼,149套住宅、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5275㎡。
2.金星楼片区:计划建成2栋住宅楼,100套住宅、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8421㎡。
3.种子公司片区:计划建成6栋住宅楼,320套房屋、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35410㎡。
4.竹溪里片区:共建成1栋住宅楼,住房60套,1栋商业楼,总建筑面积约9825㎡。
5.沐春园片区:共建成1栋住宅楼,住房52套,总建筑面积约7619㎡。
(二)建设方式。由区住建和交通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家有房地产建设管理资质的企业对危险房屋予以拆除,通过国有土地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自然资源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进行项目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区住建和交通局会同乡镇对房屋进行分配。
二、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阶段(2025年4-5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按照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文本编制,组织项目申报,积极争取地方专项债资金、城市危旧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渠道。
(二)风险评估阶段(2025年6-7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起草《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等“1+4”方案,经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聘请服务机构通过入户访谈、召开座谈会、电话访谈等形式,充分征求居民意愿,对项目实施的社会稳定风险级别进行评估。
(三)项目准备阶段(2025年7-8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牵头负责做好《城镇危房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工作,并组织对各片区危房进行拆除,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履行项目立项、用地预审、规划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程序。
(四)项目建设阶段(2025年9月-2027年3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负责与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办理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对各片区危房进行拆除,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
(五)验收阶段(2027年4月)。由项目建设企业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向市住建局申请竣工验收。区住建和交通局报请区发改局进行联合验收。
(六)房屋分配阶段(2027年5-6月)。由区住建和交通局联合属地乡镇按照分配方案对房屋进行分配并做好结算工作。
(七)长效管理阶段(2027年6月及以后)。结合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由行业部门牵头,属地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更新小区的长效管治。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房屋分配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以及区市党委、政府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安置对象
在《吴忠市利通区国有土地上城镇危房更新改造公告》更新改造范围内,已签订《城镇危房更新改造补偿协议》,且选择原址回迁和异地安置方式的产权人。
二、回迁小区基本情况
建设5个住宅片区,分别为仪苑片区、金星楼片区、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片区和沐春园片区。
(一)建设内容。计划新建5个住宅片区,分别为仪苑片区、金星楼片区、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片区和沐春园片区。新建住宅楼12栋,商业1栋,配套服务用房3栋,住宅681套,总建筑面积76550㎡。
1.仪苑小区片区:计划建成2栋住宅楼,149套住宅、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15275㎡。
2.金星楼片区:计划建成2栋住宅楼,100套住宅、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8421㎡。
3.种子公司片区:计划建成6栋住宅楼,320套房屋、1栋配套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约35410㎡。
4.竹溪里片区:共建成1栋住宅楼,住房60套,1栋商业楼,总建筑面积约9825㎡。
5.沐春园片区:共建成1栋住宅楼,住房52套,总建筑面积约7619㎡。
三、安置地点及方式
(一)原址回迁
1.仪苑小区片区: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安置仪苑小区4#、8-12#、16#、23#楼的产权人。
2.金星楼片区: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安置金星1-4#楼部分产权人。
3.种子公司片区:采取原址回迁方式安置种子公司家属院1-2#楼的产权人。
(二)异地置换
对不具备原址新建住宅楼条件的步行街1、2#楼,民生旧2#楼,大同楼,开元红楼,秦汉渠家属院小二楼,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危旧房以及零星危险房屋,仪苑小区,金星楼片区不能满足原址回迁的部分产权人安置在种子公司片区、竹溪里片区和沐春园片区内。
四、分配原则
更新改造区域的安置严格按划分执行,将居民安置在指定小区楼栋。分配时遵循协议签订先后顺序,秉持残疾人、老年人优先原则。
五、安置流程
(一)通知选房。在回迁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通过公告、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产权人选房的时间、地点及所需携带的材料(如身份证、城镇危房更新安置补偿协议等)。
(二)资格审核。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选房地点,工作人员对其身份及安置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按照协议签订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
(三)选房。产权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依次进入选房区,在可供选择的房源中进行选房,并签订选房确认书。
(四)结算。选房完成后,产权人根据安置分配原则和标准,与房屋更新改造部门结算房屋差价。结清费用后,领取房屋入住通知书。
(五)房屋交付。产权人凭房屋入住通知书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六、其他事项
(一)房屋安置结算的同时,做好过渡费的核定工作,过渡费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到位。
(二)房屋更新改造部门为产权人提供临时周转房,产权人领取房屋入住通知书后3个月内结清周转房暖气费、水费、燃气费、物业费,确保室内设施完整无损,并办理退房手续。
(三)在产权人入住后,由负责办理产权的部门或单位统一为产权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产权人按规定承担相关费用。原房屋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需将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交至利通区政府指定账户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如产权人对被更新房屋的产权存在纠纷,在纠纷解决前,暂不进行安置,待产权明晰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吴忠市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经营性危房共商共建方案
为扎实推进利通区城镇危房更新改造,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通知》(建科〔2023〕30号)等国家、自治区及吴忠市区相关文件通知,根据“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利通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改造对象
步行街1、2号楼、民生街旧2号楼及开元红楼。
二、改造方案
(一)步行街1、2号楼、民生街旧2号楼改造方案
依据第三方出具的改造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对胜利镇步行街1、2号楼、民生街旧2号楼,拆除楼房住宅部分,保留商业部分。政府主导更新改造住宅部分,对保留商业部分进行修缮加固
(二)开元红楼改造方案
开元红楼8户住宅采取异地置换方式予以安置。商业用房由该产权人联合社会资本采取自拆自建方式予以改造。
三、共商共建机制
1. 搭建沟通平台:建立线上线下沟通渠道,方便各方随时交流。
2.建立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各方共同参与讨论项目进度、问题及解决方案。
3. 意见反馈处理:设立意见箱、热线电话,对各方意见及时整理分析,合理建议融入方案调整。
四、保障措施
1. 资金保障:包括商业户投资、社会资本投资、银行贷款等。
2. 监督管理:成立监督小组,对拆除和改造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确保安全和质量。
五、建设要求
1. 科学规划:依据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结合危房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规划设计改造方案。
2. 严格标准:加强对危房改造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五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六、项目实施
1、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拆除及修缮工作,并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在拆除及修缮过程中,做好扬尘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车辆渣土洒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加强对施工机械、人员、设备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
4、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