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通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2-00868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2〕112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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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乡村振兴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利通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创新财政支农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361号)要求,为创新财政支农方式,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更好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需要,规范乡村振兴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担保基金是指区财政整合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和基础建设等方面,包括奶产业、枸杞、葡萄酒、肉牛和滩羊及绿色食品等自治区重点产业以及利通区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农业绿色发展产业、乡村旅游产业、农村电商服务等采取贷款担保扶持方式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融资担保基金用于在利通区内从事乡村产业发展的农户、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企业等经营主体(以下称“融资对象”)。
第四条 融资担保基金委托利通区融利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运作管理,为符合扶持条件,经产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融资对象进行贷款担保。融资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第五条 担保公司协调合作银行按照1:10的放大比例为融资对象进行贷款担保。财政局会同产业主管部门要了解掌握担保公司及银行现有担保及贷款存量,本担保基金重点用于保证贷款增量。
第六条 产业主管部门对符合贷款担保扶持条件的融资对象和项目进行推荐,担保公司对推荐的融资对象和项目进行审查,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符合放贷条件的,合作银行及时发放贷款。
第七条 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单个融资对象累计贷款担保不超过100万元。对出现明确代偿或造成损失的融资对象,三年内不得享受政策性贷款担保。
第八条 担保贷款发生逾期的,担保公司会同合作银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或通过法律程序追偿欠款本息。在3个月后明确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由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照7:3的比例分担。在实施代偿后,担保公司会同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剩余资金按照损失分担比例原渠道返回。在担保公司分担中,融资担保基金单笔业务承担的代偿比例不超过20%。
第九条 融资担保基金的年度担保贷款代偿率不得超过4%,超过4%时应暂停开展融资担保基金新增业务。
第十条 担保公司要加大融资担保扶持力度,主动创新担保方式,做到政策覆盖面广,抵押物范围宽、担保费率低,操作程序简便。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要加强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强化风险共担意识,创新信贷产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20BP。
第十二条 乡村振兴局等产业主管部门应开展尽职调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融资担保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担保公司必须规范运作,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担保项目的审查和跟踪,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和处置机制。每季度向财政局报送贷款担保相关数据资料,并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局要切实加强融资担保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追踪检查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套取融资担保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利通区财政局、利通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图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