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2-00861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22〕109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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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残疾人联合会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利通区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利通区实际,成立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主任:谭学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周 茂 区教育局局长
马利克 区民政局局长
涂 娜 区财政局局长
丁爱华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马小林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曹玉魁 区残联理事长
委 员:何金容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武丽莉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周保军 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撒风兰 区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庞 悦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副局长
郭 佳 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政委
吴学华 区司法局副局长
马希慧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副局长
眭 浩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金晓荣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副局长
田学福 区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杨 丽 区统计局副局长
周迎春 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金国仁 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金晓菲 区总工会副主席
马博雅 团区委副书记
杨静美 区妇联副主席
王海燕 区红十字会专职副监事长
李 鑫 区税务局副局长
黄 毅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副局长
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办公室主任由区残联理事长曹玉魁兼任,负责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全区残疾人事业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附件:1.《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2.《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构,明晰工作职责,提高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残工委”)工作水平,适应新时代残疾人工作要求,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残工委是负责残疾人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在自治区残工委、吴忠市残工委和利通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利通区有关部门执行保障残疾人权益法律法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区残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利通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残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因工作需要更(替)换委员时,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残工委办公室”)须报区残工委备案。
第四条 区残工委下设办公室,作为区残工委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残联,办公室主任由残联理事长兼任。
第五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区残工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利通区有关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协调和推动利通区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目标责任;
(三)协调解决利通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协调利通区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五)协调和推动利通区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研究解决本工作领域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六)协调和推动利通区有关部门为开展残疾人工作提供必要资源,创造必要条件;
(七)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残工委的工作;
(八)负责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年度工作任务,检查任务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区残工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动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规划),并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二)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涉及残疾人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
(三)落实区残工委主任、副主任工作部署,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做好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工作;
(四)指导各乡镇残工委及其办公室工作;
(五)负责区残工委日常行政事务,承办相关会议,编发各类文件、信息等;
(六)完成自治区、吴忠市残工委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区残工委委员主要工作职责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区残工委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区残工委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任务要求,认真做好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及时报送区残工委办公室;
(三)履职尽责,认真落实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中涉及本部门的目标任务;
(四)加强联络员监督管理,敦促本部门将联络员工作纳入岗位效能目标管理体系;
(五)每年提请本部门有关会议研究1-2次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利通区残疾人工作会议。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残工委主任召集。区残工委委员,各乡镇残工委主任参加,也可视会议内容增加参会人员。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国务院残工委、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残工委及其办公室的安排部署和指示精神,总结交流残疾人工作的情况与经验,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区残工委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区残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区残工委全体委员参加,也可根据会议内容增加列席人员。主要任务是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研究、协调利通区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全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工作,通报全区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进展。
第十一条 区残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区残工委主任召集并主持,区残工委副主任参加,相关人员列席。主要任务是听取区残工委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协调残疾人工作中重要的专项业务或解决临时性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区残工委联络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区残工委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召集,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听取意见、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成员单位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年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区残工委办公室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贯彻落实自治区残工委、吴忠市残工委、利通区残工委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为残疾人办实事等内容进行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本部门、本单位执行区残工委决议和实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举措和工作情况以文件、信息、专报等形式向区残工委报告;按时报送落实区残工委及其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和区残工委主任、副主任相关批示情况。
第十四条 委员和联络员工作变动报告制度。区残工委委员或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整后的名单以书面形式报告区残工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督导检查制度
(一)根据残疾人工作需要,按照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由区残工委办公室具体协调,确定督查重点,组织区残工委委员和相关人员对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残疾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跟踪问效。
(二)对区残工委及其办公室临时要求的事项和区残工委主任、副主任批示要求督促办理落实的事项,由区残工委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区政府督查室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制度
(一)区残工委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残工委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残疾人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服务决策。
(二)区残工委办公室组织开展调研成果交流和评优活动。
第十七条 表彰奖励制度。区残工委一般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区助残先进集体和助残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形式视情况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利通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信访局):处理残疾人来信,接待残疾人来访,听取残疾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加强与残联的沟通协调,及时化解矛盾,做好残疾人信访维稳工作。
区委组织部:负责残联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培养、选拔和推荐使用残疾人干部。
区委宣传部:协调和指导宣传机构、新闻媒体、文体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残疾人政策、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精神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的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促进广大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区发展和改革局: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利通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进一步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服务能力,为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区教育局: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起草制定有关残疾人教育的政策性文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力。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利通区教育发展规划。将有条件的康复机构纳入教育管理,落实教师待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教育一体化机构。
区科学技术局:将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开发、应用等项目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对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科技发展给予支持。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吴忠市、利通区有关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残疾人企业同等落实各级各类助企发展政策性措施;研究制定扶持全区残疾人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措施;加强全区残疾人中小企业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推动各类企业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
公安分局:预防、制止、查处残害、遗弃、拐骗操纵残疾人及其他针对残疾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残疾人的保护,参与制定保障盲人及其他残疾人道路交通安全的措施;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的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专用车和适宜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安全标准及有关管理规定;参与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会同卫生、民政等部门加强对危害社会治安、肇事的精神病人的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救助工作,做好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符合低保条件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单独施保政策;全面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推动建立补贴标准随社会经济水平提高的动态增长机制;做好残疾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
区司法局:将有关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加强宣传指导;指导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组织积极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区财政局:为残疾人事业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残疾人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把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纳入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残疾人职业培训及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给予就业援助;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合法权益。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贯彻落实《无障碍条例》和国家、行业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推进无障碍建设城市及无障碍村镇创建工作;指导督促乡镇加大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城市道路和公园景区等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维修及管理;对政策范围内的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改造农村危房、优先照顾城市保障性住房。在拟定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标准,组织起草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草案等工作中,加强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为残疾人便利出行创造适宜环境。在城市主要道路、车站、主要商业区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备无障碍设施,逐步完善人行道、交通信号等设施的无障碍服务功能,适应残疾人等社会成员通行需要。保障落实残疾人优惠或免费乘坐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政策,逐步推广无障碍公交;配合有关部门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
区农业农村局:将农村残疾人帮扶工作纳入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把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培训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实施范围。为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基地提供优先优惠的产业扶持政策,将各类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到农村残疾人家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残疾人增加收入。
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参与、指导全区残疾人文艺汇演等活动;配合开展“文化助残活动,参与关爱残疾人群体的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支持残疾人业余艺术团队建设,指导反映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文化、艺术作品创作;扶持残疾人文化艺术作品生产等公益性文化事业,指导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指导、扶持反映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题材的影视作品制作;禁止在广播影视中对残疾人形象的污辱、歧视性宣传,制止损害残疾人形象的出版物出版。将残疾人体育工作纳入区体育发展总体规划,扶持、指导区残联开展适合残疾人健身康复的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项目的竞赛,培养残疾人体育人才;指导各乡镇、社区建设一批残健融合的体育活动场所。
区乡村振兴局:将符合现行贫困标准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全区脱贫攻坚计划,加强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实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落实残疾人扶持政策,加大对残疾人脱贫攻坚的投入和考核力度;对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残疾人,优先安排帮扶项目、技术培训、扶贫贷款贴息等服务,确保残疾人如期脱贫。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医疗、康复等服务政策,制定康复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社区康复站管理,负责残疾人类别和等级鉴定;开展残疾预防工作,推进婚前孕前医学检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加强传染性疾病、慢性病、精神病防控防治;开展残疾儿童诊断、治疗和转介服务工作,对康复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学科规范化建设,统筹医疗服务资源,推动医疗机构与康复机构之间转诊与合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有效衔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支持。
区统计局:指导残疾人事业领域的统计工作;参与审核残疾人统计资料,协助残联发布残疾人统计资料;指导、帮助做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督促乡镇、社区等公共活动场所助残功能的实现,制止对无障碍设施的侵占和损害行为。
区医疗保障局: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帮助农村残疾人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将医疗康复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区总工会:依法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政策、资金、场地上予以支持;宣传、动员各级工会开展扶残助残活动;依靠工会组织,积极带动指导各类培训机构,帮助残疾人开展技能培训。
团区委:指导团组织提高残疾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开展残疾团员青年学文化、学科技,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维护广大残疾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开展青年志愿者“阳光助残”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残疾青少年先进典型。
区妇联: 动员鼓励残疾妇女创业就业,帮助残疾妇女、儿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各界为残疾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区红十字会:积极宣传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依法依规做好残疾人紧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工作以及各项扶残助残志愿服务工作。
区残联: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实残疾人相关政策,协调、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社会保障、扶贫、文化体育活动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参与和推动有关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承担区残工委的日常工作。
区税务局:落实国家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残疾人个体劳动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相关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政策调研和检查监督工作,加强部门协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对残疾人开办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方便照顾,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残疾人用品用具的质量监管,依法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用品用具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