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利通区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20-00880 | 文号 | 吴利政发〔2020〕77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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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水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务局、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利通区试点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3号)文件,对我区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前农业灌溉用水价格
调整前利通区自流灌区农业灌溉用水价格为3.05分/立方米,超计划用水价格为5.05分/立方米;扁担沟扬水灌区四级扬水分三个水价,一、二级扬水水价为7.5分/立方米、三级扬水水价为9.5分/立方米、四级扬水水价为13.5分/立方米。
二、调整后农业灌溉供水运行成本价
调整后利通区自流灌区农业供水运行成本价为0.071元/立方米;扁担沟扬水灌区一泵站、二泵站和二支渠泵站粮食作物运行成本价为0.15元/立方米,扬水灌区三泵站粮食作物运行成本价为0.21元/立方米,扬水灌区四泵站和五泵站高效节水灌区经济作物运行成本价为0.42元/立方米,扬水灌区六泵站和七泵站高效节水灌区经济作物运行成本价为0.59元/立方米。
三、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公布的相关用水定额标准为基础,合理确定不同用水灌溉定额标准,并将其作为第一量级,对下一量级的用水量按1:1.4:3的原则,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为:定额内水量按定价执行;超定额水量20%(含20%)以内加价1.4倍缴纳;超定额水量20%以上加价3倍缴纳。
四、相关要求
(一)区水务局要在自治区分配我区可用黄河水量的基础上,按照同比例“丰增枯减”的原则,分年核定各干渠直开口和各乡镇用水量,合理配水,科学调度,确保农业灌溉顺利进行。
(二)区农业农村局要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大力推进节水技术,发展节水型农业,减少农业灌溉用水量。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利通区试点灌区农业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3号)相关要求,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农民群众宣传解释工作,深入推进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促进农业节水,实现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