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关于印发《利通区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42101MB0846970F/2026-00019 | 文号 | 吴利政规发〔2026〕1号 | 生成日期 | 202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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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利通区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措施》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6年 4月7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利通区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服务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招商引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行业熟、资源广、人脉多的优势,拓宽招商信息渠道,探索以商招商新模式,持续推进全区11条特色优势和重点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壮大产业集群,全力推进利通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是指关心支持利通区社会经济发展,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广泛客户资源的国内外商协会,知名院校,知名企业,机构等组织及其负责人。
第二条 利通区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聘任,具体工作由利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实施。
第三条 招商顾问单位、招商大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三)熟悉产业发展重点和趋势,热心于支持和推动利通区经济社会建设和发展,愿意为利通区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四)在相关领域和行业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广泛的招商信息渠道和境内外客商资源,经济知识、法律知识、产业知识丰富。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投资形势以及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发展趋势,研判拟引进招商引资项目,为产业发展和投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充分利用人脉资源优势,向国内外客商宣传推介利通区资源禀赋、招商政策和营商环境,提高利通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组织投资机构、知名企业到利通区考察洽谈、对接项目,组织企业参加各类招商活动;
(三)积极引荐符合利通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链链主企业,为引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研究机构、人才团队牵线搭桥,协助利通区各级各部门赴重点区域开展精准招商活动,拜访重点目标企业,推动项目对接洽谈、签约落地;
(四)保持沟通联络,及时提供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移等方面的动态、信息,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信息;
(五)协助和参与策划实施各类专题招商活动。
(六)开展双方议定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荣誉待遇
(一)受聘后,招商顾问单位和招商大使由区政府颁发聘书;
(二)经招商顾问单位负责人和招商大使本人同意且经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审核后,会同区委宣传部对招商大使、招商顾问单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三)应邀参加我区举行的重大活动,享受特邀嘉宾待遇;
(四)定期获得利通区已公开的重点产业链规划、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
第六条 聘任程序
(一)根据招商引资工作需要,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征集区级领导,各产业链链长及相关部门意见,确定招商顾问单位、招商大使建议名单,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形成候选人名单。
(二)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对上报的招商顾问单位、招商大使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区委办、政府办、公安分局、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初步建议名单;
(三)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将初步建议名单报区政府,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向招商顾问单位、招商大使颁发聘书。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七条 聘期与解聘
招商顾问单位聘任期3年,每次聘任数原则上不超过20个。招商大使聘任期3年,每次聘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实行年度动态评估管理,聘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分别予以续聘;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资格:
(一)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触犯国籍国、居住国相应法律的;
(二)有损害国家利益等行为的;
(三)有损害利通区利益和声誉行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职责,以及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项事务的;
(五)违反保密原则,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以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名义从事与其职责无关活动的。此外,若因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由其机构和本人负责。
(七)其他不符合聘请要求的情形。
(八)对自主要求解除聘请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宜续聘的,可提前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第八条 服务机制
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管理服务台账,指定专人定期沟通联系。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邀请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到利通区考察,参与重大经贸、招商引资活动等;
(二)及时整理、汇总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意见建议和提供的投资信息,并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承接,加强项目跟踪服务;
(三)协调保障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在利通区牵头组织的招商考察等活动;
(四)收集、整理利通区投资环境、产业发展、投资政策、项目推介等信息资料,以供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参考;
(五)结合各部门招商需求,推荐联络招商顾问单位及招商大使指导、参与有关单位招商工作。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6年5月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7日,由利通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利通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