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640302001/2025-0010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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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吴忠市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
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成立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成员由区委宣传部、社会工作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局、融媒体中心、供电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分管责任人。
二、禁放区域与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域
以东旺街(G344国道)接金积大道以西,金积大道至友谊西路接蔡板路至秦汉北街以北,秦汉北街接滨河大道以东,滨河大道至朔方路接东旺街以南形成的合围区域(详见附件)。
(二)禁止燃放场所(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场所和区域)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2.车站、医院、疗养院、托幼园(所)、学校教学区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
3.林区、草原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上述禁止燃放场所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放警示标识,并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需加强警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禁止燃放时间。以上区域、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销售和审批管理
(一)销售管理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全区范围内,不得销售以下烟花爆竹:
1.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危险品种;
2.无自治区统一检封标识的烟花爆竹;
3.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4.其他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二)审批许可
在利通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利通区应急管理局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在许可的有效期、指定地点、核定品种和规格范围内经营。
四、职责分工
1.区委宣传部:全方位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宣传,统筹线上线下平台资源,创新宣传形式与内容,通过图文解读、短视频提示等多媒介手段精准传递政策信息,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有效引导公共舆论。
2.区委社会工作部:强化烟花爆竹相关信访举报办理的专业指导与流程规范,着力推动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与实质化解。
3.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烟花爆竹网络舆情监测,针对突发舆情事件,迅速协调响应,通过权威发布、谣言驳斥、情绪疏导与联动处置等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化解和引导舆情,确保网络空间清朗与社会大局稳定。
4.区教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师生的禁限放安全教育,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并推动家校联动,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5.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非法烟花爆竹;牵头组织重点时段巡查执法;受理相关举报投诉。
6.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以森林草原防火为核心,严控燃放区域,强化巡查监管力度,防范火灾风险,保障生态安全。
7.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协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时按规定落实禁放要求。加强对监测点周边安全监管指导与协调,全面防范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监测点大气污染数据异常的情形。
8.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违禁产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行为;严格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和安全条件审查;受理相关举报投诉。
9.区综合执法局:配合公安等部门在城区开展巡查执法,对占道经营烟花爆竹、违规燃放影响市容环境等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10.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行为;及时收缴不合格产品。
11.区消防救援局:做好相关火灾扑救准备,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
1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卫生健康局:负责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工业企业、建筑工地、农业设施、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医疗机构等场所严格落实禁限放规定,加强内部宣传和管理。
13.供电公司:强化巡查监控,防范火灾及短路风险。及时清理电力设施、输变电设备等周边易燃物。完善应急预案,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和公众用电安全。
14.各乡镇:配合职能部门对禁放区域开展监督巡查,特别是节日期间落实好禁放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查处烟花爆竹相关举报,加强禁限放政策宣传,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本方案自2026年1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4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