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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20-00760 文号 吴利政规发〔2020〕1号 生成日期 2020-03-2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有关单位: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

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4号)《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和稳岗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吴政规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吴忠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

1.完善信贷服务。支持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安全复工,建立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绿色通道,为我区生产、运输、销售疫情防护用品和生活物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和个性化金融服务,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

2.稳定信贷供给。支持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暂遇困难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确保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存量授信融资稳定。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2020年新获得贷款,自治区财政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以内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贴息上限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广电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

3.降低融资成本。对受疫情影响造成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等相关企业的紧急融资需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简化担保流程、降低担保费率到1%以内,取消反担保要求。2020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宁夏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对从事高效种养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免担保抵押、免担保费用、新发放实际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60%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宁夏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通区分公司)

4.减轻还款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通过贷款展期、续贷、征信保护等方式予以支持。简化续贷办理流程,做到应续尽续,对使用自治区政策性转贷资金转贷过桥的企业,减半收取转贷资金使用费。(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

5.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鼓励草畜产业贷款担保基金、全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吴忠市小微企业助保贷等9支政府引导基金加大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对发展前景良好,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采取积极的融资担保策略,不抽贷,不断贷,对确无还款能力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适当延长追偿时限。(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妇联、人行吴忠中心支行、吴忠银保监分局)

二、加大农业产业支持

6.农业保险实行“增品、扩面、提标”。统筹资金将我区高效种养业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在自治区财政对市、县(区)自主开展的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40%的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利通区财政配套给予10%的保费补贴,切实增强农业生产抵御风险能力。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金融工作局)、吴忠银保监分局、宁夏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通区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7.支持建档立卡户养殖业生产。因疫情影响导致成本增长,产品滞销,对建档立卡户畜禽养殖生产进行临时补助,牛(奶牛、肉牛)每头100元,羊每只20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对冬春季从事日光温室蔬菜生产,按在田面积每亩补助100元。(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9.支持供港蔬菜基地建设。有序组织外来务工人员分批返岗,对有外省输入供港蔬菜基地及规模露地蔬菜基地的务工人员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给企业。(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金积镇、高闸镇、金银滩镇人民政府)

三、支持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10.补贴企业采购防疫物资。疫情期间,协调解决企业复工场所口罩、测温枪和84消毒液等消杀物资。(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1.加强用工返工保障。鼓励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省外员工采取租车或自驾车等非公共交通工具返厂,以此方式返厂的按照人均200元交通补贴的标准一次性补助给企业。(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税务局)

12.“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严格执行国务院、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等政策,帮助及时兑现。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免征全区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总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利益。(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区医疗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3.建立清理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持续推进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工作,政府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清偿计划,加快清偿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回笼资金,坚决防止形成新的拖欠。(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4.采取“一事一议”解决企业困难。企业在用工、用能、物流、资金等方面存在困难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重点解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困难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对重大问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专题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加大定点生产企业奖补。对确定的承担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的定点生产企业,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经营的人数,按照每天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定点企业奖补,奖补期限不超过30天。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粮油、肉制品生产、蔬菜配送保障企业按新冠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销售收入的0.5%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6.落实专项资金扶持。对已复工复产企业已经申报正在组织验收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政府补助类发展专项资金,符合基本条件的按照市上补助政策协调进行先期拨付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科学技术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7.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对复工复产企业购买法定传染病和雇主责任险保险的给予购买保险金总额2%的补助,单个最高补助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对于在疫情期间做出贡献的企业和机构,申报项目的将予以重点支持,对疫情防控人员开展的疫情临床防控科学研究予以优先支持,并主动向疫情防控所需医药品、器械、防护设备及相关物资的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对在孵企业适当减免房租,并对减免租金的孵化载体给予支持。加大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宁科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1000万元。对科技型中小企业2020年新发放的银行专项科技贷款,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对已下达的2020年度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企业认定奖补、科技创新后补助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奖补等各类科技经费,协调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企业。启动本级财政支持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科技项目已列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9.支持企业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与国家科学技术成果网、北京市情报所、科易网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在线服务,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建立线上线下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在机电工程、现代纺织、乳制品等方面采取合作,支持宁夏合力万兴、宁夏恒丰纺织、中创自控阀、黄河电焊机等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建成一批行业领域内各类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0.支持推进数字化转型实现业务线上化。向互联网+、数字化转型,建立利通区企业科技在线监测平台,充分利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宁夏技术市场线上平台作用,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技术合同在线认定登记、项目验收申请在线受理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培育、评价认定在线辅导。允许申请“宁科贷”、科技金融专项的企业先行通过传真方式提供相关材料。网上接收申请材料,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快递邮寄许可证件。加大科技创新券服务力度,加快审核进度,缩短审批周期,实行在线式申领、一站式兑付。(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恢复经营

21.提振消费市场信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综合体、大型商超、住宿、餐饮、旅游企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全区重点生活必需品保供单位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其中:定点超市按新冠疫情一级响应期间销售收入的0.5%给予补助;大型农批市场按新冠疫情一级响应期间给予每天5000元的运行补助;限上商贸综合体、大型商超、住宿餐饮企业(大个体)给予其2019年1-3月营业额0.1%的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支持服务类企业壮大发展。对近三年在我区注册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统服务类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0.5%给予壮大发展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恢复经营、运行正常、业绩优秀的规下服务业、限下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库大个体)进行壮大发展奖励3-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

23.支持品牌化和标准化创建。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品牌化和标准化建设,凡开展自治区服务业品牌化示范企业、标准化试点企业申报创建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创建成功并被命名的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

24.支持行业协会发挥作用。积极调动各类行业协会、联盟发挥作用,开展先进服务业行业协会评选活动,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带动引领行业或会员发展贡献大,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社会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优化营商环境

25.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实施“容缺审批”模式,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同时,并联推进规划、环评、施工许可等并联开工前各项手续办理,提供“不见面”服务。(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6.落实税收减免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参与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以及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实物免征个人所得税。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征收和预缴。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疫情期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7.延缓缴纳水电气网费用。对因受疫情影响缴纳用水、用电、用气、宽带网络等费用困难的企业,可向服务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最长不超过2个月,免除延期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得中断供应。收费单位可依法依规适当减免相关费用,支持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国家电网供电公司针对客户申请暂停、暂停恢复、减容恢复等业务时,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对抗击疫情定点医院、隔离点、抗疫检查点、生产及流通抗疫保障物资等单位抗灾救灾用电,按照对应分类标准,每度电降低2分钱,因抗击疫情需要扩大产能的用电企业,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际收取,不加倍收取基本电费,居民客户采取欠费不停电措施已经欠费停电的用户按照“先复电、后交费”方式执行,对受疫情影响缴纳用电费用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协商延期缴纳相关费用,免除延期滞纳金。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96号),从2020年2月22日提前执行淡季气价,同时严格执行吴忠市气价具体下调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国网吴忠电力分公司、中国电信吴忠分公司、中国移动吴忠分公司、中国联通吴忠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28.支持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对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施工方可向政府申请提前支付工程款,支付总额不超过总工程款的5%。统筹资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包括银川都市圈重点项目)3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按当年投资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即对2020年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10亿元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亿元以下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利通区级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3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入库备案,且完成投资10%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9.建立贸易纠纷法律服务机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履行贸易合同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通过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0.保障交通道路畅通。按照“三不一优先”“一断三不断”原则,拆除路障或设立警示标志,畅通道路运输,消除道路行车安全隐患,全力做好物流、交通运输防控疫情及春运返程,保通保畅保运工作,提高公众出行率,增加货物运输量。(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1.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对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以来,新吸纳建档立卡户、零就业家庭成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复转军人和失地农民就业10人及以上、20人及以上和30人及以上的,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2.支持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上岗前和转岗转业培训,取得相关企业培训中心等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300元培训补贴;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给予企业每人800元培训补贴;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培训给予企业每人1200元至5000元补贴;鼓励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给予企业每人每年 6000 元学徒培养补贴;鼓励企业运用“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就业创业和职业培训在线”等服务平台,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岗前培训,对于参加线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课程培训合格证明的学员,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3.鼓励社会力量提供用工服务。对组织区内农村劳动力到区内企业初次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300元。鼓励支持农村劳动者实现转移就业,凡参加宁夏人财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符合“铁杆庄稼保”50元补贴条件的,由自治区补贴35元,区政府补贴15元,最高可获得26万元的人身赔付。(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4.鼓励企业吸纳劳动力就业。鼓励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其他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同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本政策措施由利通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各牵头单位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申报流程等,确保疫情防控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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