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 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1/2019-00100 文号 吴利政办发〔2019〕39号 生成日期 2019-04-10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利通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8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部门、单位、乡镇举借、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通区范围内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存量债务;通过自治区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指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四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总量控制、规模适度、统筹规划、归口管理”的原则,合理安排新增债务,建立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相适应的债务规模,实现“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规范管理。

第五条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

利通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乡(镇)、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财政局作为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和风险预警、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做好债务规模控制、债务举借、预算管理等工作。

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参与政府性债务运行监管和风险控制。

审计局负责对债务项目资金、举借、管理、使用过程中合规合法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过程中违反纪律行为进行处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债务的举借管理

第六条 各乡(镇)、部门一律不得自行举债和提供担保。

第七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采取政府债券形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一般债务,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般债券举借,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专项债务,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行专项债券举借,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第八条 政府性债务举借由财政局审核,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等公益性事业投资建设和运营。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的公司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

第三章  债务限额和预算管理

第十条 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限额。

第十一条 政府债务收支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项目中的财政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各乡(镇)、部门应将债务收支纳入乡(镇)、部门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区政府或其部门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新增政府债券,财政局应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债务资金应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债务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未经财政局批准不得挪用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各举债单位要根据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建设进度,合理使用债务资金,确保债务资金规模与项目实际进度相匹配,避免资金闲置。债务单位应定期向财政局报送政府性债务项目财务报告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债务风险防控

第十七条 区政府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财政局按照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第十八条 区政府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第十九条 对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的存量债务,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申请自治区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缓释偿债风险。

第二十条 区发改局、财政局应加强或有债务监管,严格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对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加强政府性债务统计监控、考核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债务信息作为债务风险预警、规模控制、考核评价的基本依据,债务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建立政府性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区政府将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对各乡(镇)、部门的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将政府性债务的管理纳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处分:

(一)政府性债务不纳入预算管理;

(二)不按规定方式举借政府债务或挪用债务资金、改变资金用途;

(三)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

(四)违法对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担保;

(五)提供虚假政府债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9000976号-1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186号

 主办单位: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666555 网站标识码:6403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