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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 制度(试行)

索引号 640302008/2021-00135 文号 吴利民发〔2021〕102号 生成日期 2021-08-24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利通区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各单位、各社会组织: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试行)》

  

  

  

  

  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2021年8月23日

  

  

吴忠市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

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吴忠市利通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探索社会组织枢纽服务管理模式,进一步孵化、培育和运营一批社会组织,打造宁夏领先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满足利通区民众需求,服务利通区社会经济发展;结合利通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经利通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采取“党委领导、民政主导、政校合作、民间运营”的模式,打造利通区培育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行业协会商会类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基地,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第二章  功能及服务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1)公益理念普及:以孵化基地为依托,组织面向社会的公益教育普及活动,引导入驻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服务,为民众提供一个接触公益、体验公益和参与公益的窗口。

(2)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壳内、壳外、云孵化三种模式孵化,对处于成长过程中的社会组织进行系统地培育和扶持,促进其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3)社会组织能力建设:邀请专业督导和社会组织管理资深人士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培训,帮助社会组织改善管理、提升能力,提高社会组织整体服务水平。

(4)社会组织评估:结合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规范性建设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开展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借助孵化基地,完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诚信自律规范等标准,开展社会组织管理政策调研。

(5)社会组织信息交流: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服务平台,公布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事项,发布社会组织活动信息,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的无缝对接。

(6)社会工作人才实践:为社会工作人才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和载体,帮助其积累工作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7)社会组织成果展示:展示不同领域、不同类型、不同时期的社会组织工作成果,为我区社会组织树精品、创品牌提供平台。

(8)公益资源共享:为社会组织牵线搭桥,对各社会组织的公益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引导社会组织之间开展公益项目合作。

(9)社会组织政策咨询:集中发布、解读与社会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促进社会组织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

(10)社会组织集中监督:为社会组织提供集中、开放、透明的办公平台,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把握社会组织动态,便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孵化基地着力在社会管理领域、社会公益事务领域培育、扶持和孵化有行业影响力、有发展潜力、社会继续力的社会组织,并重点定位于如下四类社会组织:

(1)初创型社会组织:已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但欠缺独立发展能力,需要培育的社会福利、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中具有发展潜力的组织。

(2)萌芽型社会组织:处于萌芽状态的准社会组织,特别是具有一定规模、公益、社会影响力较大、民众需求多、发展前景好的社会组织。

(3)创新型社会组织:是具有一定创新优势并能体现地方特色的社会组织。

(4)支持型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社会服务能力,资源广、实力较好,能够起到带动作用的社会组织。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五条  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区民政局通过招标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区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办公室为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1.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名单;2.协助局机关财务室对孵化基地运营经费的预算;3.审定入驻社会组织对运营,指导和管理单位的投诉。

第六条  区民政局为孵化基地的专业指导单位。具体负责:1.研究制定孵化基地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资源链接、引进和研发;2.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监督和管理,跟踪调查孵化基地运营效果,分析评估孵化基地的社会效益;3.开展公益服务和志愿服务;4.进行社会组织相关学术型研究。

第七条  区民政局通过招标购买第三方机构为孵化基地的运营单位。具体负责:1.对入驻组织进行孵化期间的日常管理;2.协助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为入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为入驻组织提供经营办公、成果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为入驻组织提供税务、人事、劳动和相关咨询等一站式配套服务;3.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4.协调入驻组织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各方面联系;5.按照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对入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和考察评估,对日常办公文件材料进行建档和保存,自觉接受民政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6.完成相关职能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管理规则

第八条 申请入驻孵化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惠及民生的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适应社会建设需要的公益慈善类、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支柱产业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和公益服务项目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入驻。

(2)未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与明确的组织目标,有较成熟的社会服务项目,有较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有项目运营的资质和人员,能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发展前景好、服务潜力大,且已通过社会组织名称核准的单位也可申请入驻。

(3)社会组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运作,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拥有一定数量的会员的,并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组织凝聚力的;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第九条 已登记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驻申请:

(1)申请前三年中曾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请前三年中出现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3)违法设立分支机构的。

(4)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法立账户、管理混乱的。

(5)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按票据管理规定使用票据的。

(6)采取欺骗手段等不正当手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7)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或出现影响该社会组织诚信危机情形的。

第十条  已入驻的社会组织需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及《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孵化基地的各项工作;

(2)不得从事培育模式以外的活动,不得利用孵化基地进行其它营利性经营活动;

(3)爱护孵化基地公共设施,注意维持公共卫生和办公场所的整洁,做好用水用电、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4)每年开展不少于6次活动,并将每次活动的计划、总结及相关影像材料报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5)涉及机构变更、注销行为的,除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外,应报送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

(6)凡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入驻组织,孵化基地有权按《孵化基地入驻协议》的相关条款处理或终止孵化。

第十一条  入驻的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原则为一年,在孵化期内,接受区民政局的管理。对于确定需重点培育扶持的社会组织,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适当延长孵化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孵化协议约定的履行期终止后一个月内,接受孵化的社会组织应向综合评审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孵化情况验收表。

第十二条  需要继续进驻的社会组织应重新提出申请,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负责对社会组织进驻期间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是否延续合作协议的意见,报综合评审小组决定。在同等条件下,原进驻社会组织享有进驻优先权。

第十三条  入驻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经孵化评估并达到下列条件之后,按入驻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出壳”手续:

(1)孵化协议期满而未能续约的,社会组织应按照协议约定“出壳”。

(2)入驻社会组织提出“出壳”等情形的。

各政府部门对经孵化“出壳”后的社会组织,应继续给予其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入驻期间与利通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签订管理协议,入住期间不得违反协议内容,出现以下情况者即终止协议,并在限期内搬出孵化基地

(1)入驻通知发出后未正常入驻的;

(2)出勤率和活动次数达不到要求的;

(3)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情节严重的:

(4)年检不合格或未按期参加年检的;

(5)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的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基地公开设施建设和扶持社会组织孵化项目的培育经费,孵化基地资金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合理合规、严格监控。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孵化基地的成立之日起试行,由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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