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吴忠市利通区委员会五届三次会议第98号提案的答复
索引号 | 640302007/2024-0003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8 | |
---|---|---|---|---|---|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
周迎春、何必荔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整治“生鲜灯”使用乱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鲜灯,通常是指通过增加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品外观的照明设施,在“生鲜灯”的“美颜”下,食品的真实色泽被掩盖,消费者对食品新鲜度的辨识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为严厉整治“生鲜灯”使用乱象,我局着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强化靠前宣传。《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布后,我局结合线上线下,广泛开展宣传普法。一方面,对市场开办方以及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开展培训和走访,发放《办法》、宣传单、画册等普法资料,宣讲新规定、新要求,切实提高了《办法》关于生鲜灯禁用规定的知晓度。另一方面,充分利用经营主体网格群、微信公众号等多媒体平台发布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典型案例、相关宣传报道等,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二、明确标准要求。为了让经营者进一步理解《办法》规定,我局再次细化了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照明设备的使用标准,明确食用农产品照明用光源和灯具的参数指标要求,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督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求使用不符合规定灯具的经营者限期整改。
三、强化监督检查。对辖区内的所有农贸市场周边及社区生鲜店铺、大中型商超、水果店、凉菜摊等重点区域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可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照明设施进行排查,累计检查各类经营主体140家次,督促经营者更换相关照明设施,规范经营。
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生鲜灯”反弹回潮,督促市场开办方和销售者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揭开“生鲜灯”“真面目”,还原生鲜农产品“真本色”,为广大消费者营造放心安全的食用农产品消费环境。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