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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吴忠市利通区2021年防汛抗旱工作要点》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46/2021-00053 文号 吴利汛指部发〔2021〕1号 生成日期 2021-05-10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现将《吴忠市利通区2021年防汛抗旱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吴忠市利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157

    


吴忠市利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2021年

工作要点

2021年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特别是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思想,努力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积极推进防汛抗旱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统筹抵御洪涝和干旱灾害。立足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提供防汛抗旱安全环境,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

一、推动构建防汛抗旱组织指挥体系

1.理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要求调整划转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作机制,充实人员力量,加强防汛抗旱统一指挥与统筹协调,形成上下统一、权威高效的组织指挥体系。(牵头单位:利通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发挥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抓总职能。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完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发挥好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按照职责分工,衔接好的责任链条,充分发挥各行业在防汛抗旱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中的作用,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二、推动构建防汛抗旱应急责任体系

3.统筹年度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召开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年度会议和专题会商会,系统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精准会商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形势,安排部署防范应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防汛抗旱重点任务、目标责任与工作规则,落实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任务,全面动员安排部署防汛抗旱工作。(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4.明确防汛抗旱行业日常监管责任。区水务局负责水旱灾害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防范、监测预警等工作,应急管理局重点做好灾害的抢险救援、险情处置工作;进一步细化防汛抗旱职责划分,发挥好相关部门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确保压力层层传导,责任无缝对接。(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5.压实地方各级防汛抗旱责任。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行业管理的原则,逐级压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责任制。各乡镇行政首长要严格履行防汛抗洪职责,逐级落实防洪工程、城镇易涝区及危化企业等重点工程、重要区域防汛抗旱责任制。强化乡镇、村(社区)等基层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建设,推进基层防汛抗旱应急网格化管理。明确重点区域、蓄水池、河道防汛行政责任人职责,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汛前及汛中,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对辖区防汛抗旱工作短板、水旱灾害风险持续进行系统梳理排查,发现隐患及早处置,对于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制定专项防范预案,落实专项防范措施。隐患排查主要包括:防汛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防汛责任制落实,防汛预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施工度汛方案修编批工作,水毁防洪工程修复情况,宣传警示标志设置,水雨情监测设备、山洪预警设备、防洪工程运行情况,防汛抢险物资储备,抢险队伍组建情况。有防汛任务的水务、住建交通、自然资源、文旅体广、气象、电力、通信、燃气等成员单位,要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重点,对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汛备汛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救援救灾物资储备,汛期河道、蓄水池、排洪闸涵、泵站、水文设施及线路、管道、设备设施、旅游景区、危化企业等防汛安全情况。(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三、推动健全防汛抗旱应急保障体系

7.完善防汛抗旱法规制度。修订完善本级防汛抗旱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制定各级指挥部工作规则,规范会商研判、应急值守、应对处置、指挥调度、抢险救援、调查评估、灾后恢复等各环节工作。结合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度体系,明确各乡镇、相关单位防汛抗旱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8.开展防汛抗旱储备物资清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防汛抗旱储备物资清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清查的原则,全面清查全区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切实摸清储备底数。充分利用应急管理部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成清查数据录入工作,为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储备和信息化、现代化管理打下良好基础。(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9.补充完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在摸清防汛抗旱物资数量、质量等底数的基础上,抓紧开展防汛抗旱物资、物料的汛前准备和更新补充工作,各成员单位多方筹集资金,广开备料渠道,备足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物料;要根据本地灾情特点优化物资储备品种;通过集中储存、险工险点现场储备以及协议代储等多种方式,按需足额备好抢险物料、救生器材、抢险机具,提前做好应急准备。(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0.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的一专多能作用,建立高效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发挥施工企业、设计和咨询单位以及行业专家、技术人员抢险专业方面的技术优势,建立技术支援协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应急力量在防洪救援中的积极作用,建立优势互补合作机制;加强与驻利部队的密切联系,时刻保持应急状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转移撤离、巡查防守和险情抢护,筑牢防灾减灾的人民防线。(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四、推动构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11.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要修订完成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建工程项目法人编制完善在建涉水工程度汛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城市防洪排涝预案、旅游景区洪水防御方案等专项方案预案,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关责任链条,技术指标和抢险救援等措施,形成贴近实战、覆盖全区、有机衔接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2.抓好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演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定期检查预案方案落实情况,针对预案方案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限期进行整改;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预案演练工作,通过演练提高各地各部门防汛抗旱实战能力。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必须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工作。(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防汛抗旱相关成员单位或部门)

五、全力组织防范应对水旱灾害风险

13.加强技术支撑和信息化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手

持图传、应急单兵、气象监测预警、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以及通信网络、图像监控、监测站点、应用软件等防汛抗旱指挥设施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支撑保障。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推动现有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气象监测预警服务等网络、视频、应用系统接入防汛抗旱指挥部,推进各部门信息资源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应急管理局、水务局、气象等部门)

14.规范防汛抗旱信息共享、报送和发布。各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灾情报告制度,及时共享气象、水文、农业等监测信息,拟定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和共享清单。规范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报送各类情况,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

15.完善汛情旱情联合会商制度。及时会商科学决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天气和水情变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合会商,通报汛情形势和防汛工作情况,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会商决策,遇较大以上暴雨洪水,要加密会商研判频次。会商过程中,要认真分析水旱灾害影响区域和程度,评估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产生的不良影响,超前防御部署,增强防范应对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16.严密组织防范应对与值守处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对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集中调度。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带班工作制度,密切监视天气和雨水情发展变化,精准会商研判和应对处置,及时发布预警和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应对工作指导和值班值守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做好河流、城市、山区洪涝防范应对和防洪抗旱调度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洪水、干旱、山洪等突发灾害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危险区群众提前转移,确保防洪与供水安全,尽最大努力避免人员伤亡和减少灾害损失。(牵头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配合单位: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




                         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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