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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利通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调增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08/2019-00031 文号 吴利民发〔2019〕78号 生成日期 2019-04-0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民政局 责任部门

吴利民发〔201978

 

关于印发《利通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标准调增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

《利通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调增指导意见》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标准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利通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调增指导意见

 

                吴忠市利通区民政局  

                                20194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利通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标准调增

指导意见

 

为不断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救助能力,确保我区城乡群众的基本生活临时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宁民规发﹝201814号)《吴忠市利通区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和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吴利政办发〔201597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救助对象

凡具有利通区籍户口或持有利通区暂住证的家庭和个人,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一)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类保险、报销及其它社会救助和帮扶资金后,自付医疗费用支出仍然较大的;因家庭子女接受教育,在扣除教育救助、社会帮扶资金后,自付费用仍然较大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后,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户家庭、特困供养人员、残疾人员;因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中:子女接受教育支出是指维持子女高中教育(含职业高中)、大中专院校就学所需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不含择校费、校外租房等非基本费用;生活必需支出是指维系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限度费用支出

(三)因遭遇火灾、矿难、交通事故、溺水、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意外原因造成的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个人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对象。

(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个别特殊紧急情况,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方式,但必须由受领人本人签收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因特殊原因只能有1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的,应留有图片资料。

(二) 发放实物。参照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并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所发放的实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一) 乡镇人民政府临时救助类型及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急难型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利通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具体标准1120-4000元。

2.支出型困难家庭: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上一年度利通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具体标准1680-5000元。

3.个人对象: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每人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利通区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具体标准840-3000元。

(二)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临时救助类型及标准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2018年度利通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6000-10000元。

2.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不2018年度利通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4500-8000元。

3.特困供养人员,按不高于2018年度利通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七十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5000-10000元。

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2018年度利通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六十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4000-9000元。

5.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按不高于2018年度利通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救助,具体标准为:4000-7000元。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针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及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并将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方式,确保临时救助准确、及时、有效。

(三)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在临时救助中的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各方联动。要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慈善等救助资金及物资,缓解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困难。

(四)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民政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区民政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助权限标准进行审批救助。属于区民政局审批权限最高救助额度的,乡镇(村居)按照相关要求,负责收集信息资料,做好审核以及网上申报工作,最终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审核批准救助区民政局指导确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和核查等工作

五、未尽事宜

各乡镇在开展救助工作过程中的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宁民规发〔201814号)相关规定执行

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导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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