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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索引号 640302044/2022-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1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按照自治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均衡,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

(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免费提供自治区规定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国家统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国家统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实施菅养改善计划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与各市县(区)按规定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固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所需资金由中央与自治区按规定比例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所需资金,接照各市县(区)阶性工作需求,由市县(区)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通过转移支付对全区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给予统筹支持。

4.中央财政对自治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策给的综合奖补资金,自治区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招聘的特岗教师所需工资性补助由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招聘的特岗教师所需工资性补助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补助标准承担,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核拨结算。

(三)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统一制定学生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国家基础标准补助部分由中央财政承担,高于国家基础标准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地区菅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筑筹中央、自治区相关资金予以承担。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敬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根据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核拨结算。

(四)其他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项目。支持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改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根据中央和自洽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补助准、分配因素和计算公式,并按规定报批报备后执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表。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或某自治区学校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十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菅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其他保障义务教育发展的项目资金。

第六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及自治区有关学校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教育厅报送下一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本年度补助经费收支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同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下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下年本市县(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于每年1月底前将当年补经费申报材料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经监管局审核后,于2月底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八条 补助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斤共同管理。自治区教育斤负责审核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学校提出的区域(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自治区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自治区教育研究确定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有关学校补助经费预算金额、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本级所属有关学校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等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对提供基础数据的准桷性、及时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及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一般公共预算义务教育投入,并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确定有关学校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斤、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在30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宁夏监管局。自治区财政斤、教育于每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按规定下达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2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经费预计数。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下达。

第十条 补助经费支付挑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抗行,其中免费教科书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结合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斤、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全区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促进优质均衡发展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及时核拨各项补助经费,精准实施学生资助政策,规范校舍安全保项目管理,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落实特赀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和社会保障等政策,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经费补助方式。

第十二条 自洽区财政斤应当对自治区教育厅提出的经费使用计划加强审核,并按规定核拨资金;科学预算管理,强化监督检查,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埋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部门和单位充分应用自评和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第十三条 自治区教育厅应当加强经费和项目管理,合理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做好项目储备,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严肃预算调剂,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区本级项目实施单位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安全高效使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组织部门本级和所属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公开绩效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义务教育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预算管理,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实施全过程预算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强化目标管理、运行监控、评价应用和公开公示,组织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各市县(区)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肉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治区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斤、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和内控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预算,加快预算行进度,扎实做好绩效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相关教育经费规范安全高效使用。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合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项目审核申报、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统筹按基准定额核定的学校公用经费,在本地区集中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师培训等专项性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斤、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宁财教发〔20061257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实施细则》(宁财教发〔20061257号)、《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宁财教发[2008307号)、《自治区财政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279号)、《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调整城乡义务敬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教发2016579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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