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义务教育 > 政策文件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利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302044/2020-0001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2-1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区属驻利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利通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利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通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管理,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促进利通区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精神和《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持和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指导意见>》(宁教基〔2019〕220号),结合利通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生均补贴等方式给予资金补贴或补偿、政策支持的,办园规范、科学保教、收费较低、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本办法适用于利通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认定条件。由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多方社会力量举办的,除公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外,经评审达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要求的幼儿园,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凡符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的幼儿园,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及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每年3月初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组织评审。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审小组,依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细则》,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对达到核定分值的幼儿园予以初步认定。

(三)公示公告。将拟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复查。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将于当年4月底前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定授牌。依据办园条件、保教质量、规范办园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参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定标准》评分结果,且公示无异议,由教育行政部门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幼儿园需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悬挂于醒目位置。

(五)签订承诺。经认定授牌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办园承诺书,承诺履行普惠性幼儿园的相关职责和义务,依法规范办园。办园承诺书一式二份,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分别备存。

(六)上报备案。教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将评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政策扶持

第五条  建立引导机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研究解决本地民办幼儿园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多种扶持、激励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

第六条  建立奖励补助机制。在教育预算经费中以每生每年不低于160元的指导标准核拨本年度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效、评比及上档升级等方面进行奖励性补助。财政补助经费由幼儿园统筹用于保障正常运行管理所需的保育教育活动及其他日常支出,优先用于教师“五险一金”、工资福利和培训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修缮、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幼儿资助等支出。

第七条  建立帮扶机制。建立示范园结对帮扶机制,根据实际情况结对帮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到公办幼儿园跟岗交流学习制度,公办园教师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传、帮、带”支教制度,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建立教师培训机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专职教师、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培训,对经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同等的培训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完善分类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查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确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不得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同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奖补,引导普惠性幼儿园自觉自律,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增强普惠性责任。

第十条  规范收费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财政补贴、幼儿园等级、经济发展水平及群众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最高限价标准,幼儿园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财务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第十二条  加大过程性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等问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已发放扶持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弄虚作假、恶意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扶持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视具体情况处理。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运行周期未满的,退还已拨付的当年扶持资金。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并摘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标牌。年检不合格的,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扶持资金。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责令限时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1.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2.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管理混乱严重影响保育教育效果,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6.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7.恶意终止办园、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园经费的;

8.“小学化”倾向严重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教职工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0.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园舍或卫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无效的;

11.其他违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宣传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微信等媒介宣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积极引导家长选择办园规范、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入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平价保质的需求。定期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办园承诺、办园成效等情况予以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推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利通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9000976号-1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186号

 主办单位: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666555 网站标识码:6403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