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教育局关于学前教育资助执行新政策的告知书
| 索引号 | 640302044/2023-0004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5-22 | |
|---|---|---|---|---|---|
| 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教育局 | 责任部门 |
各位家长: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的规定, 凡是在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正式注册学籍的在园脱贫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儿童(原建档立卡儿童)、残疾家庭及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的家长,在报名时携带相关佐证材料办理学前资助减免补助事宜,一学年减免两次,按照免除保教费每生每学期750元、补助生活费每生每学期450元标准进行减免,剩余保教费和生活费家长自行按规定继续向幼儿园缴纳费用。
提醒家长:
第一、各幼儿园对享受减免政策的幼儿家庭不许“先收后返”,请各位家长进行监督。
第二、在学校减免后学校在后期核查中如果发现身份造假,家长必须按要求按标准补交。
利通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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