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 640302012/2018-0206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8-0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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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 |
2017-12-29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吴忠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利通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高级中学片区:东至利红街,西至文卫路,南至秦渠,北至吴灵路;
(二)新区二泵站片区:东至利宁街,西至富平街,南至开元大道,北至吴忠中学;
(三)教育园区片区:东至文华街,西至开元大道,南至秦渠,北至卫宁街。
三、利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四、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由利通区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向社会发布。
六、今后在吴忠市城区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县(市、区)参照本通告制定各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十、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