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环境保护 > 环境整治情况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640302012/2018-0206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8-01-22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利通区分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吴忠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7-12-29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提升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吴忠市城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利通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次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部门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高级中学片区:东至利红街,西至文卫路,南至秦渠,北至吴灵路;

(二)新区二泵站片区:东至利宁街,西至富平街,南至开元大道,北至吴忠中学;

(三)教育园区片区:东至文华街,西至开元大道,南至秦渠,北至卫宁街。

    三、利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扩大所在区的禁止燃放区域,并予以公布。

四、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汽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集贸市场、商场、中心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周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五、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应急预案,由利通区人民政府具体划定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向社会发布。

六、今后在吴忠市城区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逐步减少。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县(市、区)参照本通告制定各自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十、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吴忠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9000976号-1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186号

 主办单位: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666555 网站标识码:6403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