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
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吴利环委办发﹝2018﹞8号
关于金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内存在
环境违法问题的督办通知
金积镇人民政府:
近期,自治区污染防治委员会重点任务第三督查组在对金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检查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金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宁夏从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吴忠分公司至今没有拆除,只是将大部分从业人员搬离了水源地居住,但冷库设施仍在投入运营存在整改不彻底、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为切实保障市区饮水安全,请金积镇人民政府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金积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报利通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利通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
吴忠市利通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