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减税降费 > 相关政策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640302001/2020-0083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30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应该由一个部门集中统一行使,不能九龙治水、各管一摊;要对国有金融资本实行统一授权管理,强化国有产权全流程监管。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二、主要目标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做大做强国有金融企业,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助力实现创新驱动、脱贫富民、生态立区战略目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管理范围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主要阐述指导思想、主要目标。

第二部分,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一是明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范围。二是明确相关政策要求,提出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的要求。

(1)分类确定授权管理模式。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划归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间接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暂不划转,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厘清国有金融资本权属关系,认真研究制定分类、分期、分批划归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在未划转财政部门履职期间,要按照统一管理规制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集中委托的具体方案,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探索建立财政金融管理新模式。

自治区本级探索组建宁夏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代持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股权;

通过派驻董事、监事等方式强化金融资本管理,有效维护出资人权益、保障国有金融资产安全。

第三部分,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等制度,不断完善我区管理制度体系。

第四部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我区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五部分,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第六部分,协同推进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加强法治建设,健全管理体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责任追究,严防资产流失;加强信息披露,实行全口径报告制度;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提升履职能力。努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9000976号-1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186号

 主办单位: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666555 网站标识码:6403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