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 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

索引号 640302010/2020-0020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11-30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利通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3日 来源:关税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公告,发布了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的税收规定。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同时,公告也明确了税收规定实施中有关手续要求等。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全球扩散蔓延,国内经济持续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上述税收规定有利于缓解相关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困难。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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