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302001/2018-93488 | 文号 | 吴利政办发〔2018〕77号 | 生成日期 | 2018-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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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督管理巡查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督
管理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供水安全,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范围:
一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东以立德大道向西500米为界,南以大院子村一队乡间小路与秦渠的交点至郝渠村村部所在点的连线延长至立德大道为界,西北以大院子村一队乡间小路与秦渠的交点至秦渠与立德大道向西500米交点的秦渠为界,面积6.9平方公里。
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东以立德大道为界,西北以滨河大道为界,南以古青高速为界,面积9.5平方公里。
第三条 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巡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金积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饮用水源地网格化管理,明确水源地管理范围,设置标识牌,标明巡查员信息。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区巡查实行一月一巡查制度和巡查记录专人负责制,由巡查人员填写《金积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巡查记录表》。
第五条 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级保护区内
1.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
2.从事集中式养殖业(50头当量猪);
3.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道通过本区;
5.建设油库;
6.建立墓地;
7.设置排污口;
8.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9.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1.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
3.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4.向水体内排放污水;
5.化工原料、矿物油类有毒有害矿产品堆放场所无防雨、防渗漏措施;
6.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7.从事与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利通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牵头落实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巡查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水源地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第七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由金积镇负责处理;其他违法行为由金积镇人民政府上报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进行处理;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由金积镇提请金积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巡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一级水源地保护区中存在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油库;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进行拆除;
区农牧与科学技术局负责对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从事集中式50头当量猪以上的养殖业进行搬离或取缔;对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利用未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的行为进行整治。
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对以及水源地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等行为进行整治;对二级水源地保护区内向水体内排放污水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民政局负责对水源地保护区内行政村墓地进行规划,防止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新建墓地。
第八条 对巡查中发现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金积镇应按照《利通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吴忠市、利通区环保、水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利通区人民政府将水源地巡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农村人畜安全饮水水源地管理由利通区水务局和属地乡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利通区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