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索引号 | 640302021/2023-0003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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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统计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监督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投诉举报处理机关提出的申诉和举报。接待群众对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工作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举报:
(一)认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资格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进行收费或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七)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五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注明姓名、联系电话或地址,以便于受理后调查取证和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要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受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有档案查,领导签字,投诉、上访人签字要真实齐全,相关资料要保存完整。
第七条 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并及时转交有关人员处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举报和情况反映。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其保密,应对举报情况和内容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期内进行答复。
利通区统计局地址: 吴忠市利通区古城路205号(利通区水务局二楼)
投诉举报电话:0953-2667179
举报邮箱: ltqtjj@163.com
第九条 对经查证属实的行政违法行为,责令有关单位、人员限期改正;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