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索引号 | 640302029/2023-000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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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金星镇 | 责任部门 |
金星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金星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一)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金星镇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乡镇执法人员的投诉举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星镇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诉举报处理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
第五条 投诉举报处理人员负责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金星镇负责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六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投诉举报处理人员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第七条 投诉举报处理承办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个人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由金星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办公地点:利通区金星花园二期小广场北侧。
电 话:0953--2120610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