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通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索引号 | 640302049/2023-000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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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审批服务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利通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举报投诉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一)认为行政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颁发许可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存在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随意执法、逐利执法等违法执法情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的条件:
(一)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
(三)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 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举报电话:0953-2905670,投诉举报邮箱:ltqspj@163.com,投诉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安居路1号环境卫生管理中心1楼西侧办公室,办公时间:08:30-12:00,14:00-18:00(冬令时),14:30-18:30(夏令时)。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 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七条 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分别处理: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第八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和承办人必须秉公办事,在30个工作日内,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及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九条 处理结果应当做好备案工作,并在一个月内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十条 投诉、举报人以投诉、举报为名,故意扰乱行政执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本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利通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