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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吴利政复决字[2022]第2号

索引号 640302001/2023-0032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6-26
内容分类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云佳,镇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95日作出的强制执行催告书不服,于202210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执行催告书。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决定中止审查。2022年11月4日,本案决定恢复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3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吴利上政罚字[202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在上桥镇牛家坊村1队占用耕地0.6亩,建设彩钢棚1处的行为违法,责令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三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并于当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吴利上政强催[2022]01号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申请人于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的强制执行催告书系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义务的告知程序,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是其作出强制性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过程性程序,催告书对申请人并未设立新的履行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履行义务内容和方式,以及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方式和期限,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故本机关对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以及案涉土地性质不予审查处理。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利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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