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吴忠市利通区委、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2020第6期)
索引号 | 640302001/2020-0035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0-09-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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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利通区综合协调组 |
自2020年9月24日12:00至9月26日18:00,利通区共接到自治区党委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信访举报案件4批8件,现将第13批3件群众信访举报案件办理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wz-xfd-0049 | 利通区水岸帝景B区28号楼1单元202室,有一小型制衣厂,噪音扰民严重 | 利通区 | 噪音 | 9月26日下午,经联合调查组到现场查看,发现房屋业主丁某某正在家中加工沙发套和沙发垫,房间墙面挂满了已经加工好的沙发套和沙发垫。据丁某某陈述,该加工店是其8月初开始营业,主要经营沙发罩、床罩制作销售,平时主要在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接单及售卖。9月27日20时,吴忠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投诉人家中对丁某某使用缝纫机时产生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投诉人室内敏感点昼间噪声排放值为25dB(A),未超过排放标准限值40dB(A)。
| 部分属实 | 一是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当场对丁某某在家中加工销售沙发套和沙发垫的无证经营行为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加工作坊立即停工,搬离居民区。二是因丁某某本人有继续从事加工沙发套和沙发垫的意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684号)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之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利通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丁某某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寻找合适经营场所,办理相关经营证照,依法依规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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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z-xfd-0051 | 利通区金积镇油粮桥村7队有一养猪场气味刺鼻,粪便废水乱排 | 利通区 | 废水 | 经调查组现场调查,该养殖户圈棚之前闲置,今年4月郑某某重新开始养殖。养殖圈棚未建设粪污处理设施,郑某某将5堆约1.5立方米的猪粪堆放至其北侧自家农田,同时将部分粪水直接排放至西侧自家农田。
| 属实 | 一是利通区金积镇综合执法大队立即向郑金平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将田内堆粪及粪水进行深耕还田,郑某某已按照整改要求对粪污进行深耕还田。二是利通区农业农村局、金积镇组织畜禽粪污技术人员对养猪场畜禽粪污处理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责令其完善粪污处理基础设施,10月30日前完成堆粪场、氧化塘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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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wz-xfx-0012 | 吴忠市利通区佳祥牧业距S307公路仅50米,西距村民宅基地仅10米,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养殖场未对生猪养殖的粪便进行处理,长期排放至储存池,部分偷排至养殖场东侧农田,未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 利通区 | 其他 | 一是关于“反映吴忠市利通区佳祥牧业距S307公路仅50米,西距村民宅基地仅10米,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问题。佳祥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吴利农〕动防合字第20180366号)由利通区农业农村局2020年5月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但其所反映的“S307公路”实为304县道(侯余公路),位于养殖场北侧,非主要交通干线,西侧为农村居民点,常住户11户,也不属于城镇居民区。为优化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促进生猪等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2019年12月18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选址距离规定。综上所述,反映该养殖场严重违反《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问题不属实。 二是关于“养殖场未对生猪养殖的粪便进行处理,长期排放至储存池,部分偷排至养殖场东侧农田,未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经调查,佳祥养殖场于2018年7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养殖场东侧建有一个三级沉淀池(长5m、宽14m、高3.5m)及氧化塘(长18m、宽28m、高3m),对粪污进行处理后集中拉运还田。养殖场北侧为养殖场主赵某承包田地,现种植林木,东侧为张某承包的农田。经张某本人同意,该养殖场于2019年秋季将粪污排放至赵某及张某农田用于施肥。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要求,养殖场粪便在堆储场堆储腐熟达到14天以上,可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即可还田利用。综上,反映养殖场粪便偷排及未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不属实。
| 不属实 | 在处理督察组来电来信举报材料〔2020〕xf-6号转办单举报受理编号为wz-xfd-0021号信访问题时,利通区农业农村局已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佳祥养殖专业合作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处置利用,于10月15日前完成沉淀池干湿分离机加装,并在氧化塘内覆盖草垫进行厌氧发酵。目前,佳祥养殖场正在积极整改,搭建沉淀池及氧化塘盖板。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