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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7日来源:作者: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4家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现予以注销(见附件)

请广大群众予以监督,如对公示持有异议,请在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客观反映实际情况,以便调查核实。

公示时间:2024117

联系电话:0953-2666128

联系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东塔寺乡政府4

附件: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

             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

          2023117

下载: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注销公示.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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