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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的权责清单汇总表(2024版)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来源:利通区司法局作者: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的权责清单汇总表(2024版)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行使内容备注
1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2025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组织听证责任: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发现违法行为属实,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8.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9.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警告、责令改正,停业整顿等处罚项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的行政处罚授权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对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行政给付0509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
1、申请阶段责任:法律援助事务的承办人申请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时,需要一次性告知承办人需要提交的法援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承办人提交的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支付法援案件补贴阶段的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支付承办人办案补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本级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3法律援助
行政给付0509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l、受理责任: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受理,案卷材料不完整的,法律援助机构告知其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案卷及财务支付转账凭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发放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法律援助案件等级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提供法律援助
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909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1.告知责任: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利。
2.检查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查实的法律援助机构的违规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相关当事人及单位。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或者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5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下发评选方案,规定具体的评选范围、条件,作为评选的依据。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上报的评选材料进行审核。
3.表彰阶段责任:对通过审核的拟表彰名单,进行表彰。
4.公示阶段责任:确定拟奖励法律援助组织名单后,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通过的名单,以利通区司法局正式文件的形式,下发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6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0809003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人事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受理责任:公开发布评选表彰文件;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责任:根据评选原则、标准、条件、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4.决定责任:作出表彰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对拟表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进行依法处理。
5.执行责任:公示期满,公开下发文件,颁发奖励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初审通过; 2.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等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对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7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进行裁决
行政裁决0909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
第五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订)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裁决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理责任:通知裁决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可以举行公开听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
4.执行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当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4.因裁决程序违法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在行政裁决活动中,有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6.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办理本级有关财政
收支审计决定的行
政裁决

8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审查
其他类1009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和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二)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三)请求事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具有受理职责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四)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请求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依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作出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重新审查,或者直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阶段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审查阶段责任: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应予法律援助的对象,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
2、明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
3、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4、不在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的;
5、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援助的;
6、索取、收受受援人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本级法律援助机构
作出的处理审查

9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其他类1009004000
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五条第一款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二)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三)失职或者越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致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五)干扰、拒绝和阻挠行政执法监督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举报、投诉的;(七)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八)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前款规定的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适用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方式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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