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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一体汇聚表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22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吴忠市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权责清单一体汇聚表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行使内容备注
1野生动物猎捕许可狩猎证核发行政许可01220030000122003003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多次申请取消该项职权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012200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除从事种子
进出口业务
的种子和从
事林木良种
种子以外的
普通林木种
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3植物检疫许可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01220090000122009003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国务院令第98 号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植物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植物检疫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
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实施检疫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林业植物检
疫证书核发

4植物检疫许可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01220090000122009004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 年国务院令第98 号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植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 号修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
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产地检疫证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产地检疫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具备专职检疫员资格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审批决定的;
4.在检疫检查过程中乱收费的;
5.在检疫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在实施检疫检查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或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行政许可01220100000122010002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野外用火申请、申请人或单位身份证明;森林防火期林区作业批准表等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吴忠市野外生产用火、计划烧出用火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森林防火期
内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用
火活动审批

6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012201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
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
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
请。【行政法规】《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
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
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营利性治沙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产营利性治沙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在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林业资源遭受较大损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他人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从事营利性
治沙活动许

7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012201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末依法公示材料,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明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或违反相关规定少收、多收植被恢复费的;
9.其他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012201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
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单位);按时办结。其他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木材运输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木材运输许可审核档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0117001004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 年修订)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1 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款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
2、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许可的;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以及乱收费用,情节严重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
10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
(含草种种质资源采集和草原固沙 野 生 植 物 采集、收购) 审批

行政许可0117007005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204 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六条第四款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 年)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草原上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以及草种种质资源。因科学研究人工栽培、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草原野生保护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采集、加工、收购和销售发菜。未经批准,不得在草原上滥挖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对采集、收购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草原固沙野生植物的采集、收购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 年农业部令第1 号)
第十一条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采集国家野生保护植物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初审
11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草原类) 审批
行政许可012206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国务院令第204 号)
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三款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
44 号)
附件第29 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
【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3 年农业部令第5 号修订)
第十五条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
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采集国家一级野生植物(草原类)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初审
12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011404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内容,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审批、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管理范围确定
13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0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买卖有关林木证件行为的处罚
14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
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 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
698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
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
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
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
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
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 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的;(三) 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 的;(四) 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
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

16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
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17对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开垦林地行为的处罚
18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至30 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处罚
19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 元至30 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
的处罚

20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1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21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
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处罚

22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
至50%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
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23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 倍至3 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
的处罚

24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 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
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25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陆生野生类)
行政处罚022202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
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26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
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 (渔) 区、禁猎 (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7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 (渔) 区、禁猎 (渔) 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行为的处罚

28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29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
制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
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
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30对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2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 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资源管理站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身边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31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3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主席令55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2010年)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在封禁保护区内,除纳入国家规划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外,不得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破坏植被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预防保护区内禁止砍挖林草、放牧、开垦、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四条 在治理利用区内禁止砍挖灌木、药材以及其他固沙植物。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植被;情节严重的,处以被破坏沙化土地植被面积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
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32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3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主席令55号)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和环境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林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 负责的林业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
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33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3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 年主席令55 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
第二十九条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行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和环境部门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罚款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政府法制机构等,依据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立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2.给予办案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审核人和批准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者责令辞职、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4.给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5.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6.对违反党政纪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
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
理行为的处罚

34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3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违法行为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未
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行为的处罚

35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3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不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
期不消除火灾隐患行为的处罚

36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 万元以
上5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
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37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行为的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
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
活动行为的处罚

38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
火警示宣传标志行为的处罚

39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
区的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
行为的处罚

40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 元以上2000 元
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 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森林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擅自进入森
林高火险区活动行为的处罚

41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9年第46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改正、限期除治或者销毁;逾期不除治或者销毁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防治机构可以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树种更新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不及时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危害蔓延的。
(三)隐瞒、虚报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造成危害蔓延或者发生疫情不及时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
苗进行育苗造林,或发生森林病
虫害不除治、除治不力或隐瞒、
虚报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处罚

42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
预警的处罚

43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的,由林业防治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林业防治机构代为收集、销毁,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林地及林地周边施工时,施
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理木质材料行
为的处罚

44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
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
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45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4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017国务院令 第687号修订)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3)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4)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5)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1989年第46号)
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3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调运,或者持无效的《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防治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对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封存、没收、责令销毁或者利用其他方式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等处置,所需费用由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情扩散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
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
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
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本条
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
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擅自开
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
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
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引起疫
情扩散等行为的处罚

46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
第四十三条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第26号令)
第十四条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的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运输或者邮寄未取得检疫证书
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47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私自采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
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
种质资源行为的处罚

48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种子经营的范围、有效期限、有效区域等事项。
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行为的
处罚

49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为全国。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保
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未依
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50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标注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涂改标签的;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的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伪造、涂改林木种子的标签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生产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林木种子包装、标签违规行为
的处罚

51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5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
划使用林木良种行为的处罚

52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6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行为的
处罚

53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6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54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6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退耕还林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或未
附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林木种苗行
为的处罚

55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6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
品种的繁殖材料行为的处罚

56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653 号)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 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假冒授权品种、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使用注册名称销售授权品种
行为的处罚

57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第687号国务院令修改)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
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植物行为的处罚

58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
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59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
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进行野外考察行为的处罚

60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
权属凭证行为的处罚

61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第三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森林
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
识行为的处罚

62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
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乡镇林业站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和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行为的处罚
63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7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64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2208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
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65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等情形的违法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草原等情形的处罚

66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均匀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
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非法使
用草原、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
地的处罚

67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68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
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
失的草原和在生态脆弱地区的草
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
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69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
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
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

70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活动
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71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4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七十条 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
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
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
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
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
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处罚

72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5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或者休
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处罚

73对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5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损毁草原围栏等草原保护设施
或者基本草原保护标志的处罚

74对在草原上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5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草原上采集发菜、滥挖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非法组织采挖、收购、贩运野生甘草、麻黄草、苦豆子等固沙野生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草原上非法组织采挖、收购、
贩运发菜、甘草、麻黄草等固沙
野生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
的处罚

75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5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
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
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
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76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未采取防火措施,或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05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草原上开展相关活动,未采
取防火措施,或拒不采取防火措
施,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77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710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42号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
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是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对应当予以制止或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
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
处罚

78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415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
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
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
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79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415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
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
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80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416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 万元以上1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二)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三)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四)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
在风景名胜区进行设置、张贴商
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
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
观的活动的处罚

81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416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正)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
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
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
处罚

82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
行政强制03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改)
第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1.告知责任:发现当事人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在采取暂扣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暂扣措施不得暂扣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暂扣物品予以退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收缴违法所得木材、林木。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林木运输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收缴采伐许可证
行政强制032200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
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l.告知责任:发现当事人违反规定进行采伐,在采取收缴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收缴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收缴的采伐许可证予以退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收缴采伐许可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收缴采伐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
伐、直到纠正为止

84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032200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修正)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l.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品种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封存、扣押、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封存、扣押、查阅、或者复制的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予以退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
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
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
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85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行政强制032200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 第687 号修
改)
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告知责任:行政机关在查处品种权侵权和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品种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封存、扣押、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措施;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封存、扣押、查阅、或者复制的材料、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予以退还;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依法实施强制措施;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
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

86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行政强制032200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698 号修改)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
林业服务标志

87代为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行政强制032200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 年)
第九条第二项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 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 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代为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代为恢复被破坏、擅自移动的
禁牧标志、围栏设施

88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
行政强制032200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擅自将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使其逃至野外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因管理不当逃至野外的野生动物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代为捕回擅自放生于野外或者
因管理不当逃至野外的野生动

89代为除治森林病虫
行政强制032200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防治条例》(1989 年国务院令第46 号)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期限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90代为补种树木
行政强制032200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代为补种树木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代为补种树木
91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行政强制032201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 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6 号修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 50 元至
2000 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 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 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
(一)、(二)、(三)、(四) 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
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l、告知责任:自然资源局在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物品予以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
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92对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031700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对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的草原植被作出代为恢复的决定。
3、执行责任:执行机关应遵守执行程序,不得随意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有正当理由的,解除强制;无正当理由的,按规定进入行政处罚环节。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占用期届满的临时占用草原
的草原植被代为恢复

93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行政征收04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 号)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森林植被恢复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森林类型、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森林植被恢复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森林植被恢复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有关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资料,检查森林植被有关的问题和情况;审查免缴、减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森林植被恢复费缴款书;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退费或冲减手续。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森林植被及时稽查,加强对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国家森林植被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10、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植被恢复费
的征收

94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给付
行政给付05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
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行政给付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
致 残 、 牺 牲 的 给 付
(由县人民政府给付)

95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偿给付
行政给付052200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年修订)
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材料是否齐全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其相关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行政给付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
人员伤亡、农作物或
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补
偿给付

96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正)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复查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企业从事环节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活动的监督检查

97对进出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062200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六盘山、贺兰山、罗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 年修正)
第十四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出自然保护区的交通要道设置检查检疫站,依法对运输、携带进出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疫。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各自然保护区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自然保护区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予以立案查处;
3、复查责任:对保护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后督查,未改正的依法再次进行查处;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进出保护区的植物种子、苗木、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查

98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1701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 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 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复查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企业从事环节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99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1701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 农业部令第1 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集、出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检查采集者或出售单位和个人的采集证;
(二) 进入采集和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现场进行勘测、拍照、摄像等取证活动;
(三) 询问违法案件的嫌疑人;
(四) 责令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行为。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2、处理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复查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或临时查封、责令整改、责令限期整改。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企业从事环节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本行政区域内甘草和麻黄草的采
集、出售活动监督检查

100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
第十二条 在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业科
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1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2200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 修订)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 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三) 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 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五) 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
(六) 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七) 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五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八) 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中成绩
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102对在野生植物保 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2200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687 号修正)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野生植物科学研究、野生植物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
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传教育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退、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在野生植物保护、科学研究、培育利用和宣
传教育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的奖励

103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700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
第七条 国家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 年修订)
第五条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退、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在草原管理、保护、建设、合理利用和科学
研究等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

104对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700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 年农业部令第1 号修订)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受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0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09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改)
第十七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 年林业部令第10 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 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05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 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必要材料;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林权争议案件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3.裁决责任: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制作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林权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权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林权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林木、林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裁决

106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其他类102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41 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条件、程序和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评估;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上报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违反行政程序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火灾损失的评估
107草原等级评定
其他类101700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定等级。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 年修订)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制定自治区草原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
据自治区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定等级。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评定或不予评定的决定(不予评定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制发等级评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草原评定标准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草原等级评定标准申请的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准予通过的或者超越职权作出等级评定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评定等级不予评定的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评定结果的;
4.在草原等级评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5.后续监管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011201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469 号)
第三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第十八条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10 年自治区政府令第24 号)
第十二条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1:5000、1:10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资料;
(四)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五) 自治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六) 其他应当由自治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利用:
(一) 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的数据、图件;
(二) 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三) 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
(四) 其他应当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自治区测绘成果使用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测绘成果使用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依法公示材料,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办理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许可,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主要为 1: 500 、 1
2000 大比例尺涉
密 测 绘 成 果 资料)。

109国有土地使用审批临时用地审批行政许可01120190000112019005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架设地上线路、辅设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自治区临时用地审批审查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批准、登记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复。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成果资料提供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申请,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按照属地原则对辖区土地进行审批
110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01220010000122001002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修订)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
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
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78号)
第三十六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
久性建筑物和放置带有腐蚀、污染性质的物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末依法公示材料,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明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或违反相关规定少收、多收植被恢复费的;
9.其他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项目临时占
用林地审批

11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01220010000122001003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 号修订)
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2.审查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末依法公示材料,末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未书面说明不受理理由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明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7.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规定收取植被恢复费,或违反相关规定少收、多收植被恢复费的;
9.其他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森林经营单位在
所经营的林地范
围内修筑直接为
林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占用林
地审批

112草原类许可临时占用草原审核行政许可01170040000117004002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农牧厅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
【2011】 138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公顷以下的
113草原类许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行政许可01170040000117004003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 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 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 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 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 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部门规章】《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
第八条第一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 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 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农牧厅文件】《关于认真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农牧发
〔2011〕138 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使用草原10公顷以下的
114草原类许可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行政许可01170040000117004004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 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办理业务的告知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
6..未采纳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或者采纳未经地方政府认可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造成社会稳定风险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7.在项目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5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 倍以下。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 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正)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处以复垦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16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17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
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
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18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三十九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
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19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0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
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1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3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2号)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
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年检、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矿权人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2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
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3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
土地,处以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
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按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4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 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 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改)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复垦费标准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临时使用土地期满,逾期未恢复种植条件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5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改)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 年国务院令第653 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改)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6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扰乱测绘市场秩序、泄密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7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
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8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4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
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
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29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394 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 倍以上2 倍以
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 以上4%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集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0对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违反规定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国家、集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1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评估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不按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备案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2对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
第5号修订)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
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
工程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承担地质灾害治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3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
第5号修订)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
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
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
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
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4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十八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5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不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6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部门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单位,对承担的监理项目,应当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项目跨行政区域的,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项目不进行备案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6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7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7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7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十三条 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8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7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
2 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档案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39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7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涉
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
个人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0对单位或者个人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7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1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80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 年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号)
第四十一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
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 万元以上40 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
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2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8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十一条第一款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
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3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法规定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暂扣测绘资质证书、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556 号)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汇交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法规】《基础测绘条例》(2009 年国务院令第556 号)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5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8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6对中标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中标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7对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8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测绘项目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8对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8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外国组织或个人未经批准,或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49对应送审而未送审,或未按审核要求修改即公开地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地图审核管理规定》(2019 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应送审而未送审或未按审核要求修改即公开地图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0对未妥善管理、擅自转让或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9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469 号)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二) 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三) 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妥善管理、擅自转让或未依法向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1对未在地图上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6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地图上标注审图号或未送交样本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2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或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3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8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4对侵占、损毁、拆除或
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9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
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 依照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
50%以下。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
令第55号)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
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签订合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二)以联营、合作、合资等名义倒卖土地的; (三)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国有土地或者将不属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本集
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让、出租、对外承包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的; (五)其他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
单位或者个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
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
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
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土地调查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0、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11、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5对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9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 年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活动开始前,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向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向测绘管理部门报备案的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自治区外测绘单位擅自在区内从事测绘活动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6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以及未依法登记、长期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29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 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以及未依法登记、长期保存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7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
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
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
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209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
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
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
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58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0214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 年)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6 年住建部令第32 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 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自然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超越资质等级许
可的范围承揽城
乡规划编制工作
的、违反国家有
关标准编制城乡
规划的、未依法
取得资质证书承
揽城乡规划编制
工作的,由所在
地县人民政府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
划编制费一倍以
上二倍以下的罚

159对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031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图管理条例》(2015 年国务院令第664 号)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三)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l、告知责任:自然资源局办理扣押封存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的前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物品予以退还当事人;当事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的,由自然资源局代为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封存、没收、销毁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的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扩大暂扣范围的;
4.使用或者损毁暂扣的财物的;
5.在暂扣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暂扣的;
6.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暂扣财物的;
7.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泄露举报人情况或者当事人秘密的;
9.在采取暂扣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行政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1.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12.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属地管理
160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061400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 年)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 (居) 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1.检查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后,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在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161对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
〔2018〕2号)
第十七条 国务院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省份
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省份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
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
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6号)
第七条 对地级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实行奖惩。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地级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
出的地级市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高标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耕地质量提升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级市要明确
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制定详细的整改措施并落实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
收审批工作。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2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2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 年修订)
第八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3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3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 年国务院令第394 号)
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退、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4对在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及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4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正)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退、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5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5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调查条例》(2018 年国务院令第698 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审核责任: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符合表彰奖励单位和人员名单。
3.上报责任:将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合格材料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农业主管部门。
4.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按照各自权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责任:
1.给予审核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调离工作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
2.给予决定人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评比先进资格、通报批评、责令停职反省或责令辞退、建议免职以及行政处分等责任追究;
3.给予自然资源局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等责任追究;
4.对违反党纪的工作人员给予党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6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0812007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592 号)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土地复垦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的土地复垦技术。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审核、政府奖励
167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行政裁决0912001000
利通区自然资源局利通区自然资源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改)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 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
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 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 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 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 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必要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通过调查核实证据,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3.裁决责任: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土地权属争议争议处理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林权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林权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林权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腐败行为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按照属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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