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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职权清单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来源:作者: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0247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
门法》 (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0247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帮助参保人员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0247003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
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 对缴费单位或者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等情形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0247004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缴费单位迟延缴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处罚0247005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7年自治区政府令第97号)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迟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生育保险费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6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8064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4)
年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决定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裁量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务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务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相关资料予以封存(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强制0347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
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
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
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
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
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
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
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
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
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
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文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来文、来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公文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三)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或者因故不宜办理的公文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的; (四)公文办理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未经协商、协商不一致或者未经共同上一级机关同意,擅自发文的; (五)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遗失的; (六)未核对公文文种、文号、格式和文字发文,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用印的; (八)其他违反公文处理规定的情形。

8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给付0547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修正)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 失业;(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发放依法应当发放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济救助款物的; (三)其他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9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0508004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第一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付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拖延或者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发放依法应当发放的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救济救助款物的; (三)其他拖延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10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0608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4年)第二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和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理审核、诊疗、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1.检查责任: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工作证件。
2.处理责任: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违法情况,并交被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人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3.移送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和结果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检查0647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三条劳动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监察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其他行政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情况,开展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12社会保险稽核(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行政检查0647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部门规章】《社会保障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检查计划、主管部门或上级监察机构交办、违法举报投诉、其他行政单位移送的违法案件等情况,开展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3.公示责任:检查结束后,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及处理结果。
4、归档责任: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13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其他类1011014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5号)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一的,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中止履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服务协议;情节严重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各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受理责任: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纪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与受理。
2.审查责任:对涉嫌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针对不同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实施监督检查的;”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三)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4-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的;”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6.《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监督检查的情形。”

14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其他类1047002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二款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七十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
第五条第一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应文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受理、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 (二)拖延不办,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不按规定开具受理回执或者遗失申请人申报的资料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行政许可事项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
15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仅指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其他类1047003000
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吴忠市利通区医疗保障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并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确认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整改或者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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