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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行政职权清单

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5日来源:作者: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行使主体(所属部门)承办机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备注
1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
监督对象审计报告的核查

其他类0121001000
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吴忠市利通区审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1、计划责任:根据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工作计划,并将核查内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核查责任:按照年度计划安排,制发、送达审计通知书。依法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核查。
3、处理责任:对核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复核、审理,并提请审计机关业务会议审定后,出具审计报告。对依法应当处理、处罚的,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4、公开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经与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 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主体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视情节轻重,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暂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五条“追究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调离工作岗位;(六)暂停职务;(七)建议免职(八)责令辞职。”
5.《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一年内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先的资格。”
6.参照追责情形依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责任,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审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3、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4、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5、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核未发现或者未纠正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存在问题的;复核、审理意见不正确,以及应当发现未发现重要问题的;
8、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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