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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3日来源:“宁夏保密”微信公众号作者: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是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结合点,是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关系的根本性法律制度。涉密人员在信息公开中的保密行为规范,不仅关系国家秘密安全,还关系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PART ONE

门户网站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机关、单位负有门户网站管理责任的主管领导、机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担负着 “最后一关”的保密审查和管理责任,要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管理职责。


1

没有审查的信息不上网


     对各部门、机构和下属单位提供的拟上网信息严格把关,发现没有履行保密审查程序的信息不予上网,一律退回审查。


2

存有疑点的信息不上网


     对经过保密审查的拟上网信息,要在上网前进行审核。对认为审查有误、公开不妥的信息,应当向信息公开机构或主管领导提出重审建议,必要时提请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3

来历不明的信息不转载


     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公开信息特别是公开的文件资料,必须是有关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机关、单位门户网站未发布而其他网站却刊载的信息尽量不要转载。转载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信息,必须注明转载时间、网站名称和责任人。


4

严格后台存储信息规范


     机关、单位门户网站后台属于互联网或公共信息网设备,不得存储机关、单位未公开信息或者待保密审查的信息。发现存疑信息,应立即从后台删除。对已发布的涉嫌泄密的信息,应立即删除,并从后台彻底清除。



PART TWO

公众号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负责机关、单位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的涉密人员,要严格遵守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所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机关、本单位信息公开机构保密审查和主管领导批准,严防泄密问题发生。



PART THREE

微信、钉钉群发布信息保密行为规范



     负责机关、单位工作微信、钉钉群的涉密人员,要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明确发布内容和禁止发布内容的范围和责任,严格发布信息监控,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删除违规信息,严防泄密问题发生。涉密人员在使用工作微信和钉钉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信息,不得发布机关、单位未公开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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