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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8日来源:利通区应急管理局作者: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以东旺街(G344国道)接金积大道以西,金积大道至友谊西路接蔡板路至秦汉北街以北,秦汉北街接滨河大道以东,滨河大道至朔方路接东旺街以南形成的区域(详见示意图)。
二、禁止燃放场所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及其周边规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变电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周边100米;
2.车站、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等公共场所以及周边100米;
3.林区、草原及周边500米,绿化地、苗圃、草坪内;
4.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
5.楼房的楼梯、楼道等公共空间;
6.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燃放的区域。
上述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放标识,加强日常管理。
三、禁止燃放时间
上述区域和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举报电话
公安分局:110
区应急管理局:0953-2666351
市场监管分局:0953-2021315
六、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