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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通区进一步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 确权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来源:利通区农业农村局作者:
为规范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防范帮扶(扶贫)项目资产闲置、流失等问题发生,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党委农办 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43号)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宁乡振发〔2021〕44号)相关要求,结合利通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的各级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经营性、公益性、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扶贫项目资产是指资产自然状态良好或确权期内在用的资产,没有达到报废年限、没有因不可抗力因素完全损毁或灭失的资产,不存在较大权属纠纷或产权纠纷,可通过确权登记解决的资产等。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具体是固定资产和权益类资产。扶贫项目资金投入未形成权益类资产、实物固定资产和生物性资产的,不做统计。
二、资产性质
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仓储物流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帮扶(扶贫)项目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环保、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集中供水饮水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三、确权主体
帮扶(扶贫)项目形成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对于低质易耗品,不纳入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不需要确权)。
(一)区人民政府授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在全面理清扶贫资金、衔接资金、项目和资产基础上,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原则上行业部门实施的帮扶(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确权;乡镇、村两级实施的帮扶(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确权;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二)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确权。对属于不动产的资产,由相关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四、确权登记程序
符合条件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所有权首次确权登记一般程序为通告、调查、审核、公告、登记颁证,属于不动产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已经依法确权并登记颁证确定不动产权利的,不再重复确权登记。
1.通告。根据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摸底清查清单台账,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提出确权事项(确权事项应坚持尊重历史、物权法定、保持资产功能完整性、应确尽确、不重不漏的原则),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指定场所向社会发布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事项及类型、范围、内容等;
(2)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的时间;
(3)需要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通告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制定,以资产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通告的发布形式主要为户外张贴、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户外张贴一般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的乡镇、行政村等相关权利人或村民活动相对集中的地点。网站发布一般在区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的门户网站发布通告内容。新闻媒体发布指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对通告内容进行宣传。
2.调查。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就通告的确权事项,采用资料分析和实地勘察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不动产调查等已有调查成果,全面查清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质量、权属、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和行业管制要求等,依法依规确定资产类型和所有权主体。
3.审核。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依据行业部门资产管制、相关审批文件或政策性文件对资产登记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2)确权事项是否符合确权条件,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是否准确;
(3)调查结果是否全面准确、真实可信,登记要素和调查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4)相关权利人确权争议事项和内容是否明确、争议问题是否达成一致;
(5)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和内容。
4.公告。审核结果要在资产所在地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
(1)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基本情况:坐落、范围、面积、类型、数量、受益范围等;
(2)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登记事项权属状况:资金来源、所有权人、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等;
(3)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受理机构等;
(4)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公告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制定,以资产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主要形式为户外张贴、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资产登记事项提出异议且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受理机构应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处理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方。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对异议内容及时开展调查并重新审核公告。
5.登记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党组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确权颁证,公告期间有异议或权属不清晰的资产,由相关行业部门、乡镇(或产权登记管理机构)就资产确权登记事项提请利通区人民政府研究,经利通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人颁发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
属于不动产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由产权登记管理机构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他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证书颁证或以文件认证的主体原则上为区级人民政府,证书或认证文件由区级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国家或行业部门对相关资产确权颁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证书或认证文件上需明确登记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相关信息以及登记事项审核部门(单位)名称。资产确权实行备案制,所有资产确权颁证后,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备案。
五、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移交
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后,区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项目资产移交所有权方,纳入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移交前要对已确权资产进行账实清点,对账实不符、账目不清的,要完善手续、理清账目后再移交。资产移交时应签订《资产移交协议书》,约定移交时限,移交内容(附移交资产台账)及交接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等,移交双方书面确认后交割。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工作,要明确移交程序,成立由乡镇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移交小组,全过程监督审核资产移交工作,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及时登记入账。要对移交的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审核资产现状、价值情况、建设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明确移交资产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
六、建立台账
(一)分级建立县、乡、村三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台账。对确权登记的帮扶(扶贫)项目资产要分年度、分类别,分项目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区级人民政府从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负责汇总建立区级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总台账,完整反映帮扶(扶贫)项目资产基本状况和使用情况,相关资产台账由归口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提供;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部门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台账,乡、村两级要在相关行业部门的指导下分别建立系统中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模块。
(二)资产台账登记内容。台账登记内容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有关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统计台账模块为准,并可结合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补充细化。纳入台账管理的资产登记标准及资产原值金额的确定按照国家或行业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金来源、资产名称、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非必填项)、座落地、建设单位、资产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已处置和其他情况)、资产属性(国有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到户资产)、资产类别(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资产形态(固定资产、生物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具体形态(如道路、住房、机器设备、股权等)、所有权归属及占比、移交时间、管护运营单位及责任人、监管单位等信息。
七、其他要求
对于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提供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信息,帮扶(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登记管理。涉及资金项目管理主体发生变化的,变化前形成的相关帮扶(扶贫)项目资产信息由原资金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提供并配合登记建档。区级相关行业部门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会计核算处理,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资产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相关资产台账对应动态更新调整,及时完整反映帮扶(扶贫)项目资产的增减变化和使用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