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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取用水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1日来源: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作者:

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用水权改革,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取用水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利通区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规定的少量取水除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用水权。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除应急供水、保障施工安全、无替代水源、农业保灌的居民生活用水、临时应急取用(排)水、地下水监测勘探和农业灌溉取水外,全区境内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井。增设监测勘探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在施工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增设施工降(排)水、农业保灌取水工程的,在施工前应先办理取水许可证。对偷采、滥采、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户的自备井依法关停。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有的和各类废弃地下水取水井,有序进行关停。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权人按规定的期限安装。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不得拆卸、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更改管线规避计量。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无序取用水的行为。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用水记录,核定下达用水计划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新增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30日内提出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违者将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严禁无偿取用水的行为。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和用水权有偿使用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十四五时期农户暂免缴纳农业初始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按规定税额标准加3倍计征水资源税。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利通区境内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提供有效线索和证据的,经查实后每起奖励100元。举报电话:0953-6521609;0953-6521618。

  

  

吴忠市利通区水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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