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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吴忠市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4日来源: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民主性与可操作性,利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11月5日至2025年11月12日,通过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就《吴忠市利通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征求意见基本情况

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电子邮件、电话途径,共收到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建议1条。该意见由市民个人提出。我们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认真分析与研究论证。

二、 主要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经梳理,公众所提意见建议主要涉及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要求,具体内容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意见建议内容: 市民建议明确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种类,并提出在取得合法资质并具备安全燃放条件的情况下,应允许A级、B级烟花爆竹的销售与燃放。同时指出,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不仅包括A级、B级部分品类,也涉及C级、D级中的相关产品,建议进一步说明其燃放与管理的具体条件。

采纳情况:不予采纳。

理由如下:

1.《方案(征求意见稿)》“三、烟花爆竹销售与燃放管理要求(一)严格销售管理”第1条已明确规定,禁止销售和燃放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根据该标准第4.2.1条及第4.2.2条,A级、B级产品均需由专业燃放人员在特定室外空旷地点操作,属高危险性产品。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零售经营者供应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亦不得销售此类产品。鉴于利通区无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仅有零售点,故禁止A级、B级烟花爆竹的销售与燃放。

3.关于“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在同条第3款明确将其列入禁止范围,包括旋转类、双响炮等。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此项规定系基于本地区环境保护与公共安全实际需要而制定。

三、 下一步工作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我局表示衷心感谢。公众的积极参与为政策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目前,《方案》已结合收集到的合理化建议作了进一步修改与完善,后续将按规定程序报请审议。待政策正式发布后,我将切实加强组织实施,确保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共同维护利通区的大气环境质量与社会安宁。

特此报告。

                   吴忠市利通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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