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民意征集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求《吴忠市利通区农村集体土地“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17日来源:吴忠市政府网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吴忠市利通区农村集体土地“空心房”整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区政府法律顾问团四易其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81918:0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到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楼109室)。

  联系人:马丽娟 2121660(传真:2666585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817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利通区农村集体土地“空心房”整治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确保我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的有效推进,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区委、政府确定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吴忠市利通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空心房”整治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土地“空心房”(以下简称农村“空心房”),是指在乡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长期闲置、残破、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第三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应当按照“规范有序、干净整洁、和谐宜居”的要求,不断优化村庄规划布局,提升村庄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维护权益;政府推动,群众自愿;编制计划,综合整治;突出重点,示范带动”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农户在新的宅基地建设住宅后,应当无偿拆除原住宅区域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将原有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空心房”拆除之机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七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应当按照“拆、建、管”并重的思路,对纳入整治范围的“空心房”采取拆除、保留、修缮、维护等方式进行整治;对拆旧退出的土地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利用;对拆除后需要新建的房屋要依据规范进行建设;建立健全对整治后的村庄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利通区政府成立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 “空心房”整治工作,指导和解决相关部门在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

第九条  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利通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为牵头部门,利通区财政局、利通区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空心房”的认定,牵头参照拆迁程序对“空心房”宅基地进行丈量登记,对地面附着物核定并计算补助费,委托第三方对渣土进行核量。

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负责农村“空心房”整治过程中的档案管理,参与农村“空心房”的调查、丈量和认定工作。

利通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和工作经费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参与农村“空心房”的调查、丈量和认定工作。

利通区审计局负责对“空心房”的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参与农村“空心房”的调查、丈量和认定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二条  利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查调度。

第十三条  利通区政府效能办对相关参与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进行日常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相关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组织农户积极参与,引导农户自觉自愿整治“空心房”。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当加强对农村“空心房”整治重要意义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的会议和报刊、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动员,积极引导农户投身“空心”整治。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大力宣传在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为开展农村“空心房”整治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三章  整治方式及补助标准

 

第十六条 “空心房”的整治类型包括拆旧建新、拆旧不建新、修缮、置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鼓励农户“拆旧建新”。对于符合享受宅基地条件的农户,其房屋纳入“空心房”整治范围拆除后,在规划中心村、一般村范围内的,可以在原址上翻建房屋;不在规划中心村、一般村范围内的,不得在原址建房,确需建房的,必须到规划的中心村、一般村范围内建房。

第十八条 “拆旧不建新”的,农户继续保留原有的《不动产登记证书》或者《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等权属证书,继续享有原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法律政策允许的所有权利,可以用于抵押、可以申请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可以通过政府设立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流转等。  

第十九条  对具有保留价值,能够彰显特色、传承文脉的房屋,由村民委员会进行修缮维护。

支持村民委员会以规划内中心村、一般村为中心,兴建农民文化设施和公共活动场所。

政府对村民委员会房屋修缮和文化设施建设给予适当的项目扶持。

第二十条  利通区人民政府对于带头拆除“空心房”的农户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拆旧不建新的“空心房”农户,参照《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统一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吴政发201057号)文件给予适当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宅基地内新建房屋而对原有危旧住房未予拆除的,鼓励农户对原有危旧住房予以拆除或者翻建,并按照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农户领取补助后,又申请重新建房的,应当退还已经领取的补助款。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其他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视为“一户多宅”,符合“空心房”条件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给予补助,补助后,其宅基地退还该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程序

第一节 调查摸底与认定

 

第二十五条  由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利通区财政局、利通区审计局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抽调工作人员,与相关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农村“空心房”工作小组,开展调查、核实、确认登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组应当拍摄“空心房”照片(拆前)、绘制宅基地平面图、制作《利通区空心房宅基地情况确认表》。《利通区空心房宅基地情况确认表》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人口信息;“空心房”地址、结构、面积、间数; “空心房”宅基地四至及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情况;农户对“空心房”治理方式的选择意向。

第二十七条  《利通区空心房宅基地情况确认表》应当由“空心房”农户及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利通区财政局、利通区审计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利通区空心房宅基地情况确认表》由区国土分局制作,一式五份,农户留存一份,吴忠市国土资源局利通区分局、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相关村民委员会各存档一份。

 

第二节  整治计划的编制及补助资金的核定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内农村“空心房”现状,充分征求“空心房”农户及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每户“空心房”的整治类型,按照利通区政府2018年至2020年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目标,编制本辖区农村“空心房”整治计划及补助资金的方案后,报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应将整治计划和补助资金的方案在相关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中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产生异议的农户可以进行补充调查核实。

 

第三节   整治计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按照整治计划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分别召开动员大会,落实责任人员和分工,精心组织拆除、修缮、开发利用等工作。建立完善规范的档案资料,落实拆除后地面的清理、绿化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农户“拆旧建新”的,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协商一致后,签订《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拆除协议》,明确拆除期限及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户“拆旧不建新”的,相关村民委员会与农户协商一致后,签订《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整治方式;拆除房屋结构、面积、间数;宅基地的四至及面积;补助金额等。

《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协议》签订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见证。

第三十四条 《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拆除协议》和《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拆除补助协议》的文本,由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印制提供。

第三十五条 “空心房”拆除补助、奖励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统计造册,报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利通区财政局拨付。利通区财政局按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资金拨付程序,拆旧补助严格实行银行打卡发放,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到户,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空心房”拆除由“空心房”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拆除。房屋拆除施工必须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七条 “空心房”拆除后形成的垃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清运,确保在房屋拆除后15天内处置到位。不得因“空心房”拆除新增污染源。清渣量按照现行的拆迁核查程序进行。清渣费用由利通区财政承担。

鼓励建设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提高拆旧的建筑材料再利用。

第三十八条  对享受“空心房”拆除补助政策的农户,各乡(镇)必须分户建档立卷。建档资料应当包括户主身份证、银行账号、空心房照片(拆前、拆中、拆后)、《利通区空心房宅基地情况确认表》、公示信息、“空心房”拆除补助协议,补助资金打卡审批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施工企业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要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工程实施,高效推进整治工作。

 

第五章  “空心房”拆除后的管理和利用

 

第四十条  农户拆除“空心房”后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进行复垦、绿化、建设,复垦复绿的土地仍由原农户使用或者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达不到复垦、绿化条件的,通过编制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拆除后的土地优先用于安置项目、公共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项目用地使用。

第四十二条  鼓励“空心房”农户自行对拆除后的土地进行绿化。

第四十三条  鼓励规划中心村、一般村范围以外零星分散的农户,向规划中心村、一般村范围内空心房拆除后的土地上申请建房;

第四十四条  鼓励自然村、行政村内危房改造的农户,可申请在中心村的空心房拆除后的土地上建房;

第四十五条  鼓励住房困难的群众用旧房置换具有使用价值的“空心房”,换新拆旧。

 

第六章  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农村“空心房”整治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确保专款专用。利通区审计局要将此项资金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利通区人民政府为各乡(镇)预先拨付“空心房”拆除补助和工作经费,作为乡(镇)整治工作备用金;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各乡(镇)必须按期完成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任务。

各乡(镇)对各村“空心房”整治工作应当密切跟踪进展情况,定期督查,及时向利通区农村“空心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进度。

第四十九条  经利通区政府效能办考核,工作进展快、成效好的乡(镇),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对相关村民委员会一并予以表彰或奖励;工作久推不动,进度严重滞后的乡(镇),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八章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利通区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宁ICP备19000976号-1宁公网安备64030202000186号

 主办单位: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953-2666555 网站标识码:640302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