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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02日来源:利通区政府办作者: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委相关部委、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驻利各单位:

《利通区政务公开制度(征求意见稿)》、《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征求意见稿)》等共10项配套制度(征求意见稿)经初次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书面意见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单位)印章后,2016830日上午10点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区政府办209室。

人:鲍文强         联系电话:2666587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829

 

利通区政务公开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务公开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区委相关部委、区直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单位)。

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做好下属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各下属单位应当接受主管部门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政务公开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公开原则;

(二)真实公正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利于监督原则。

第五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必须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赋分值不得低于4%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包括政务公开事项和办事公开事项。凡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凡不属于保密范围的,都应当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有:

(一)区政府、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二)区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四)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五)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六)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领域工作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申请公开事项;

(九)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十)其他按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应当公开事项。

第八条 公开内容应当涉及以下要素:

(一)办事依据,即办理事项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等;

(二)办事职责,即部门的职权范围和责任;

(三)办事条件,即办理时限及办理要件等;

(四)办事程序,即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组织论证、部门审批等流转过程;

(五)办事纪律,即工作人员在办理事项中应遵守的纪律及违纪应受的处罚;

(六)办事结果,即事项办理的结果或不能办理的理由;

(七)服务承诺和对违诺违纪的监督方式、处理结果等。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把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和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机制

 

第十条  凡需社会周知的事项和有关规定,应当通过公告或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各乡(镇)、各部门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公开;

(二)通过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公开;

(三)运用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公开;   

(四)借助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为民办事全程代办点等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主动公开的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更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创新政务公开方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经常性的工作固定公开,对阶段性的工作定期公开,对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事关全局的重要事项、公众普遍关注的有关事项,应当实行决策前公开和实施过程的动态公开,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凡已向社会公开办事时限的,应当严格执行。尚未确定办事时限的,应当尽快研究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事项,应当及时公开。

 

第四章  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主抓,各乡(镇)、各部门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区政府成立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机构、安排经费、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七条  区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应注意上下级单位的相互衔接,统一公开内容和标准,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基层单位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政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有效开展。

第十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对本部门推行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调研;

(二)随机抽查、暗访;

(三)召开座谈会、汇报会和个别了解;

(四)查阅政务公开资料;

(五)问卷调查;

(六)成立检查组(督察组)进行检查、督查。

第二十条  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实施本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组织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以及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视察、检查和评议,应当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发放征求意见书,举行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群众意见,保证监督渠道畅通。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限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列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年度效能目标考核内容,赋分值4%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使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隶属关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诺或不依照规定程序的,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改正;

(三)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或超越权限构成违纪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将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违反本制度,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在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区委、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利通区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下属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其上级主管部门考核为主,同时接受当地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是评定当年度全区各乡(镇)、各部门及其领导、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所属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的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利通区政务公开制度》(试行)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重点是:

1、各乡(镇)、各部门职责、领导班子情况;

2、各乡(镇)、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前征求意见、制发后解读、各项规划及完成情况、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和发布的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民生实事和建设项目情况;

4、财政预算、审计、收支、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5、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录用、提拔、考核情况;

6、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优抚、困难救助等重点工作情况;

7、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其他依法申请公开事项;

9、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的公开事项。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的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四)政务公开时限方面的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是否规定政务公开的时间,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固定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五)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是否建立了政府及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实现经常性更新。

(七)政务服务中心、民生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及落实情况。主要考核政务服务中心及各部门窗口、民生服务中心是否实行了一站式办公和全程代办服务,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服务。

(八)政务公开效果方面的情况。主要考核各乡(镇)、各部门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结果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八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结果计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之中。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成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量化标准,经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下发考核通知。

(二)各乡(镇)、各部门接到通知后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三)考核小组采取网上评审、实地考核、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召开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四)考核小组综合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转交区考核办与政府效能办。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奖惩制度。依据政务公开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对政务公开考核中前三名的乡(镇)、部门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的乡(镇)、部门,取消当年度乡(镇)、部门考核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在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直接人的责任。

(一)对政务公开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

(二)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

(三)投诉处理不及时,造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

(四)干扰政务公开工作,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七)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九)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依照本制度制定本系统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或补充制度,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考核,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精神,切实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准确、严肃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并对外公布,设政务公开机构和专职人员;定期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工作有计划、总结;政务公开有培训、督查,将政务公开纳入本级综合目标考核赋分4%以上。

10

领导小组不健全扣1分,没有对外公布扣1分,没有机构和专职人员扣1分,领导小组活动无记录扣1分;不及时召开政务公开专题会议扣1分;工作无计划、总结各扣1分;不开展培训、督查扣2分;没纳入考核体系扣1分,赋分低于4%1分。

建立固定的政务公开宣传栏和公开栏;在单位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在门户网站建设政务公开子网站含栏目、专题、功能,内容及时更新;设置政务公开意见箱;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10

两栏两屏一网站公开平台建立不完善的扣4分;不及时更新内容或信息的扣2分;没有设置政务公开信箱的扣2分;没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扣2分。

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报送半年、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每季度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目录;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下一级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足,公开工作向基层延伸;配合完成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工作。

20

没有或者不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扣2-4分;没有或者不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及目录的扣2分;没有或者不按照要求优化完善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扣2-4分;对下一级政务公开工作指导不足的扣2分,公开工作没有向基层延伸扣2-4分;不配合完成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工作的扣2-4分。

单位职能、领导班子成员及分管重点工作情况、联系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工作。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和总结,领导重要讲话材料、发布的重要文件。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重点工作情况[《利通区政务公开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各单位应该公开的内容。

10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财政收支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人事调整及任免情况,工作人员考核情况。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以及其他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务事项及依申请公开事项。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阶段性工作、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突发事件公开事项。

5

少一项扣1分,未按时公开扣0.5分。

政务公开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意见收集处理反馈和考核制度、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制度。

5

每少制定一项制度扣1分。

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责任部门、责任人;对政务公开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交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及时收集群众对公开情况的意见;对收集的意见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对公开资料及时登记,归档备查。

5

无方案扣2分;方案中相关要求不明确扣1分;没有进行审查和提交备案的扣0.5分;没有收集群众意见扣0.5分;对群众意见没有处理、反馈的扣0.5分;归档不规范扣0.5分。

随机抽取群众开展满意度测评。

10

满意率低于70%以下不得分;低于80%以下扣5分;低于90%以下扣2分;高于90%不扣分。

政务公开工作分别在利通区、吴忠市、自治区、国家(含部委)范围内观摩或经验交流的分别加4分、6分、8分、10分。

三、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集中考核、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进行。考核采取实地查看、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等方式,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考核结果运用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得分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到89分为合格;70分到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中对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力的,将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严重滞后或政务公开工作不力而造成负面影响的,将提请区委、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督查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强化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的全面推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机构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区政务公开督查工作,开展督查工作时从区政府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各政务公开单位应明确专人承担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督查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对政务公开组织领导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所属部门、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对政务公开内容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落实《利通区政务公开制度》(试行)中规定公开的基本内容以及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落实、更新和公开的情况;

(三)对政务公开形式的监督。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选择网络、新闻媒介、服务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公开载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和参与。特别是对各政务公开单位网站建设和各类政务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监督。

(四)对政务公开期限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规定了政务公开的期限,做到了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定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五)对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投诉处置、结果反馈制度,是否建立了政务公开监督检查、公开评议、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对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及落实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否建立了网站,并有政务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是否进行经常性更新。

(七)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情况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服务事项是否进驻了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集中办理,是否实现了网上审批服务。

(八)对政务公开效果的督查。主要督促检查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效果是否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加强与群众的沟通、群众基本满意的效果。

(九)对政务公开工作点题公开情况督查。主要督促对群众点明公开的事项是否公开。

三、督查程序

(一)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督查方案。

(二)明确督查时间、督查具体内容、督查方式、参加人员、督查对象。

(三)下发《政务公开工作督查通知》。督查方案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政务公开督查通知》,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四)督促检查。根据督查方案确定的督查方式进行督查。

(五)通报督查情况和整改意见。及时将督查结果反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督查要求

(一)政务公开督查工作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区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情况全过程监督。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及时通报。各乡(镇)、各部门督查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政务公开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每月自查一次,并通报政务公开情况。

(二)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全面了解和掌握各乡(镇)、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真实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督促改正错误做法;注意研究问题,找出规律性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报告,及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反馈。

(三)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受理群众投诉。对政务公开督查机构的协调处理意见,各单位必须认真对待,抓好落实,逾期不办的将提请区政府进行问责。各单位设立政务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受理群众举报。

 

 

 

 

 

 

 

 

 

 

 

 

 

 

 

 

 

 

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员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确保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群众代表等。

第三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处事公正,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联系实际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较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第四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二)及时收集和反馈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和处理意见;

(三)向干部、群众宣传政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四)出席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参加安排的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五)监督和帮助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政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监督员可参加政务公开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也可采取书面信函、网络、电话等形式向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第七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请与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监督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向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政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利通区政务预公开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预公开范围:预公开分面向社会预公开和内部预公开,范围由各政务公开单位根据公开内容确定。

第二条  预公开内容:凡与干部、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容易出现以权谋私、引发社会不公的事项,在研究决定前,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都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预公开,充分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公开。

第三条  预公开形式:面向社会预公开的,主要采取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公开。面向内部预公开的,主要采取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会议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  预公开期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7天。面向内部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少于5天。

第五条  预公开方法:预公开工作的实施,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注意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预公开后收集到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公开。对把握不准和容易引发不稳定的敏感问题,要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

 

利通区政务公开内容审批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由各政务公开单位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一般性事项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公开;重大事项须经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公开。未经批准的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条 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由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

第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行政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工作人员按要求和时限准备好公开内容,并对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进行审核。经过初审的重大事项,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由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核准后公开。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审批单

 单位:                                       

拟主动公

开的政府

信息内容

   

 

   

保密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

 

 

                 

   

   

   

 

  

                 

拟采取的

公开形式

   区内外相关网站( )门户网站( )区委政府信息( )

报刊( )广播( )电视( )其他( ) (选定)

承办人:                 公开时间:        

 

利通区政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反馈处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推进全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及时解决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政务公开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一、意见收集

由各政务公开单位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联络监督员、开通热线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广大干部、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要安排专人记录、整理后及时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意见处理

对干部、群众提出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研究,提出办理意见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经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一时不能办理的问题或需要多部门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解释原因,尽快办理,严禁推诿扯皮,敷衍应付。坚决禁止对反映问题的群众打击报复。

三、意见反馈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各政务公开单位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反馈。反馈方式可采取电话、信函、约谈等方式进行。对在会议上提出的问题,可采取在会议上通报的方式予以反馈。如群众同意,也可将办理情况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公开,反馈完后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利通区政务公开工作资料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加强政务公开资料管理工作,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运行,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政务公开资料档案室,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二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确保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规定。

第三条 政务公开登记要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形式、主题内容、文件序号、公开范围、审核意见等具体要求,做到清晰明确。

第四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是经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的所有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登记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内容、时间、形式上相一致,并将相应的文件、会议记录等基础资料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政务公开登记应做到固定公开和定期公开的内容集中登记;随时公开的内容随时登记;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要做到一事一记。

第七条 实行预公开的内容,在登记时应当标明公开时限,征求意见的形式及范围,为正式公开打好基础。

第八条 意见建议登记要明确征求的方式、领导批办、处理结果等内容,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利通区政务公开网站维护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利通区政务公开网站(以下简称政务公开网)管理,确保政务公开网高效、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网包括利通区门户网站和各部门网站(阳光政务分配网址)和乡镇党务政务服务网或阳光政务分配网址。

第三条  各级政务公开网站的主要功能是成为政府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互动交流的桥梁和社会监督的平台。

第四条  组织部、宣传部是各级政务公开网站维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机构,负责区政务公开网的建设、运行、管理、监督。

第五条 宣传部负责对利通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以及对各部门网站(阳光政务分配网址)和各乡镇阳光政务分配网址的建设和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撑。

第六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网站维护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信息报送和采用

 

第七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原则,各政务公开单位负责利通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对应栏目内容提供和本单位网页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八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是利通区门户网站信息报送的重要部门,各政务公开单位要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区政务公开网站上对应栏目和本单位子网页公开内容的采集、上报和更新等工作,提高上网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按照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严把信息审核关。宣传部负责利通区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信息的采集和更新工作。采集和更新相关信息须经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上传利通区门户网站。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公开。未经领导审批的信息不得在网站上发布。

 

第三章   网站安全

 

第十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要保管好本单位账号信息,网站的登录名、登录密码不得转告或泄漏给无关人员,不得私自授权给他人进行资料更新。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告知宣传部。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或IP地址,如需要变更,必须报宣传部审批备案后才可进行。

第十二条  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遵守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凡涉密文件以及工作秘密内容一律不得公开。对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政务公开单位信息上传、网页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定期向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检查结果。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政务公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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